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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个震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下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这六项原则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此外,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这样一部法规的制订和公布预示着灾后重建工作更加走向有序化和法制化。”有关专家认为。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根据条例,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各级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也被该法规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此,条例专章规定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各界关注的建筑质量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

    条例规定,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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