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9〕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威海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其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市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市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惠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市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二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在中央、省级财政和威海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本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三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下同)应当给予重点医疗保障,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乳山市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缴费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缴费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缴费标准统一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经市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按年度支付。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其精神疾病的治疗一般由威海市复退军人康宁医院承担。
第十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不设最低缴费年限。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连续足额缴纳,所缴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终结算时,若当年用于支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出现结余,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统筹基金,若合同医院出现结余,合同医院留用;若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和合同医院予以解决。
第四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医疗保障
第十一条 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工作单位的,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缴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本人家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医疗保险费应当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和个人分担。本人家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未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在农村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外的费用),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45%。
(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25%。补助资金先由定点综合医院垫付,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同时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结算一次,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综合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30%,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15%,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补助资金先由定点综合医院垫付,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同时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结算一次,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鉴定时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的,鉴定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的,鉴定时由市民政部门代为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的,鉴定费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二)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放射透视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等检查治疗项目费用的减免比例为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为10%。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仍无力负担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七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保险基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致残的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凡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