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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3-0020009
  • 成文日期:2014-12-15
  • 公开发布日期:2014-12-15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14〕61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卫生健康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15-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4-05-07
  • 文件失效时间: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4〕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扶助范围

(一)户籍在乳山市,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且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退出:因死亡、再生育、收养、子女康复或发生生育行为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由市卫计局核实并提出具体名单,自条件发生变化后下一年度起停止享受特别扶助金,停止享受相关的扶助项目。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

每年的7月1日—12月30日,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带齐相关证件按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批。

三、扶助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提高扶助标准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市、县财政各分担50%。(责任单位:市卫计局、财政局)

(二)给予临时救助

对当年发生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伤残的,根据其家庭状况、残疾程度等,从市计划生育关爱基金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三)解决养老保障

1、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对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符合城市“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条件的,优先纳入政府供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其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解决医疗保障

1、代缴医疗保险费。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提供相关的免费技术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且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局、财政局)

3、补助再生育部分医疗费用。对女方年满40周岁且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凭原始病历和医疗收费单据,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实施人工授精技术的补助5000元,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补助20000元。(责任单位:市卫计局、财政局)

4、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康复机构康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残联)

(五)解决居住困难

1、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六)开展精神慰藉

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生活照料为重点,深入开展社会关怀活动,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让他们融入社会,感受温暖,淡化痛苦。(责任单位:工会、团市委、妇联、市卫计局)

(七)实施社会关怀

1、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就业、创业、扶贫等方面按照规定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600元;对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对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责任单位:市残联)

3、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卫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卫计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并审核确认,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财政局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特别扶助项目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定,细化办理流程。凡涉及减免、优先优惠的项目,必须在相关便民服务窗口及时告知,方便特别扶助对象办理。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措施。要把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全市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卫萍(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潘高峰(市卫计局局长)

成 员:王  茜(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娇娇(团市委副书记)

赵爱华(市残联副理事长)

冷海华(市妇联副主席)

孙双俐(市卫计局党委委员)

李海波(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勇(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乃文(市建设局副局长)

郑永刚(市民政局副局长)

宫金凤(市房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孙双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