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意见
乳政发〔20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乳山市城区、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除外)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一)新建项目
1、城区和经济开发区
(1)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8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8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2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3)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0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0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30元、92元、88元和30元。
(4)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全部用于市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需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经营用汽的,按企业设计每小时最大用汽量每吨13万元收取;另需接入燃气管网的,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
2、滨海新区
(1)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3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5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3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25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3)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0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5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35元、92元、98元和40元。
(4)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全部用于市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需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经营用汽的,按企业设计每小时最大用汽量每吨13万元收取;另需接入燃气管网的,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
3、其他各镇规划区
(1)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8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5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6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3)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收取,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50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30元、92元、88元和30元。
(4)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全部用于市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需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经营用汽的,按企业设计每小时最大用汽量每吨13万元收取;另需接入燃气管网的,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
以上新建项目中,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相应规定标准收取。对于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暂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供水、供热及供气配套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核减。对于需要安装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由建设单位另行交纳。对于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时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大型商场、酒店等)、备用电源以及新建办公楼、集体宿舍楼、商业经营用房、厂房等,其用电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由建设单位另行交纳。对于住宅小区因建设高层或地理位置海拔较高,超出自来水压力服务范围,需要进行二次增压的,增压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6元的二次增压设施费。
(二)已建项目
1、未缴纳供热设施配套费的用户,现申请接入供热管网的(不包括供热改造),办公楼、集体宿舍楼、商业经营用房和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8元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有自建自用蒸汽锅炉的企业,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用汽的,按企业设计每小时最大用汽量每吨12.5万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未缴纳供气设施配套费的用户,现申请接入供气管网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居民用户按每户2800元收取;除生产企业和居民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按协议日用气量每立方米不超过42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
城区、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各镇规划区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建设规费集中征管”。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的建筑面积统一收取,各建设单位持市财政部门的缴款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专业配套安装。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配套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一次性收取;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专业配套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收取20%,各专业经营单位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收取50%,综合验收前收取30%。对于未缴纳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的已建项目,现申请接入集中供热和供气管网的,在用户与供热、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供热和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面积清算的,市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城市基础配套费入库后,市财政部门将滨海新区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市政建设、供热、供气的配套费全额拨付到滨海新区财政专户(供气配套费不包含海阳所镇辖区)。市财政部门、滨海新区财政部门要于各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设施配套费的70%,分别拨付各专业经营单位的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剩余3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各专业经营单位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新建项目及已建成未售出商品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任何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管理
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审核监督相关部门使用市政综合建设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基础设施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配套的设计、建设、维护及更新工作,实行“供应、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范围如下: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自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水表(含水表);供电经营单位负责自上级电源出线到楼内用户表出线一厘米(含电表)及临时电源建设;供热经营单位负责自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热计量表(含热计量装置);供气经营单位负责自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灶前阀(含气表)。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线沟、阀门井、管线竖井、桥架、户表箱体及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五、政策衔接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所有在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配套设施必须纳入各专业经营单位统一管理,避免造成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转供问题。对在建项目(含已建成但未安装正式居民用电的建设项目)的已建成部分,其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部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开发企业改造合格后纳入专业经营单位管理;未建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开发企业已投资部分由开发企业与专业经营单位协商扣除)。
对已建住宅小区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改造理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部分的收费:
1、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免缴;
2、市属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和文化、教育、体育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免缴;
3、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免缴;
4、因城市规划需要,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规划但自行要求拆除重建的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已缴纳面积的部分免缴;
5、建设3层以上的厂房,其3层以上(含3层)部分免缴;在经济园区兴办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项目免缴;
6、经市政府批准的村使用本村土地进行生产、公益性建设和村民经批准建设住宅(不含建成区内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的免缴;
7、村庄改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中,相当于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的免缴,其余部分面积减半缴纳。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配套部分的收费:
1、政府建公共租赁房项目优惠20%;
2、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部分优惠20%。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乳政发〔2008〕8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根据乳山市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意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