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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矿产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3-0020005
  • 成文日期:2014-04-24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4-24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14〕28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14-04-24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12-31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强化石材开采综合整治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强化石材开采综合整治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矿业生产秩序,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按照《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乳政发〔2013〕1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1、集中解决砂石过度开采问题。对于石材、河砂开采等矿权,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对于已经取得开采权的,采取扩大禁采规划范围、提高最低开采标准等措施,通过依法提高矿山收费、不再受理矿山扩界申请、加强执法检查等手段,逐步实现资源整合、有序退出。力争全市已取得采矿权的39座矿山,2014年底前关停10个,2015年底前关停7个,2016年底前关停7个,2017年底前关停5个,至2018年底实现境内采石场全部关停。(责任单位:国土局、砂办、各镇区)

2、集中解决矿山环境治理问题。要按照核定开采规模和年限,依法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在一次性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开采手续,严防无实力、无资质、无信誉开采主体进入,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开采临近终结时,由国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预验收,对治理不达标且保证金不足以恢复治理的,督导开采企业补足相关费用,防止开采结束后“人走矿弃”。(责任单位:国土局)

3、集中解决矿产资源外流问题。由国土、砂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矿产品准运凭据,准运凭据要包含出产矿区、准运区域、运行路线、证件有效期等内容,矿产品运出矿区时必须持有准运凭据,否则不得上路,市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在全市进出路口、码头、车站设点检查,通过严查无证、超载等运输行为,杜绝“市内开采、市外销售”现象。(责任单位:国土局、砂办、交通局、公路局、交警大队)

4、集中解决资源收益流失问题。对于新设探矿权,由专业单位依法参与,与勘探队伍合作开展探矿活动,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占股50%,保证探矿行为不影响全市总体建设,在探矿权转让或转为采矿权形成收益时应优先予以支付。对于采矿权申请扩界的,由专业单位依法通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占股30%。(责任单位:国土局)

二、保障措施

1、严格矿权审批准入。对部分与产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矿产资源,严格落实联席审批制度,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选择矿产地,并在征求所在镇、村书面同意的基础上,报市政府采矿权联席会议审批,批准后依法依规按招拍挂程序出让。新设矿权要充分考虑环评、税收等因素,并与城建、林业、交通、旅游等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设立,凡在我市没有配套生产加工项目、税收贡献不高、易造成环境破坏的,一律不予批准。

2、强化常态巡查整顿。对地下开采矿山每年至少开展2次井下检查行动,对露天开采矿山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至少开展2次集中整治行动。在此基础上,集中利用5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过度开采、私自外运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未达到要求企业实行停顿检查。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从属地对矿产资源开采进行监管,各镇区要及时制止、上报辖区内违规探采行为,对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要将矿产资源管理列入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特别是对与不法业户勾结、为非法开采提供便利的镇区或村,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各项市级优惠政策资格,并在2年内停止其矿产资源审批及项目用地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违信矿产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其在我市范围内获得矿产资源探采权证的资格,并将其信用评价提供给金融机构、相关行业企业,采取合法手段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的融资、生产、合作等经营活动。

5、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生产、私自外运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尤其是对盗采滥采、越界开采等违法活动,要依照法律规定,部门联动,强化配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国土、公安、安监、水利、林业、工商、经信、砂办等部门及各镇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国土资源局,要立足职能,强化责任,负责好全市矿业生产执法活动。

2、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涉矿信息数据库,将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爆破物品使用许可、工商营业执照、供电等基本信息进行汇总共享,凡一家涉矿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向其它关联单位和镇区函告。在巡查中与其它关联单位和镇区进行共享,便于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强化责任监督。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整治活动,对盗采、滥采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砂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加大对乳山河、黄垒河流域河砂开采的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全市爆炸物品的流通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矿山生产开采、经营等行为。

 

关于强化石材开采综合整治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程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参照周边做法,立足区域实际,现提出我市石材矿山关停意见,逐步实现石材矿山有序退出。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行政、保障权益,稳妥推进、有序退出”的原则,确保重点开采区之外矿山3年内全部关停;重点开采区内矿山通过整合等方式减少矿山数量,4年内达到每个重点开采区至多保留一到三个矿山,5年内全部关停。

二、工作重点

根据石材矿山开采矿种、破坏生态环境程度、矿山经济效益和生产工艺等因素,实行分期分批逐步关停:

(一)深入实施四项举措

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新设立石材花岗岩矿山,确保矿山关停工作不受影响。

2、继续依法提高矿山收费,不断提升最低生产规模,关停经济效益低下矿山。

3、做好矿山储量核实,不再受理矿山扩界申请,现有矿区范围内储量不足矿山不予延续。

4、强化石材矿山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石材矿山坚决依法关停。

(二)抓好三步分类关停

1、对“三区”(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地质地貌生态保护区)和“三线”(公路线、铁路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矿山、存在纠纷难以解决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延续,依法予以关停。

2、对位于重点开采区之外的建筑花岗岩、长石矿山,根据地理位置和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分2015年、2016年两批关停;饰面花岗岩破坏生态环境相对较轻,在2017年底前关停。

3、位于重点开采区内的矿山,着重推进矿山整合,不符合整合条件的予以关停,至2017年底完成整合工作,每个重点开采区内至多保留一至三个矿山;至2018年12月底前,重点开采区内矿山全部关停。

三、工作措施

一要分工负责,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关停工作要求,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一手抓监管,一手抓关停,切实构建协调联动的推进机制,形成齐心协力抓工作的合力。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牵头协调,按时限要求建立关停工作台帐;环保部门要强化对矿区环境的保护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无证爆破和暴力抗法案件,对“三证一照”到期的矿山要立即停止审批爆炸物品;安监部门要负责抓好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要落实监管举措,建立长态管理机制,依法对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工商部门要做好相关执照的审核、注销工作;各有关镇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关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加强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国土部门采用走访、约谈、座谈和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经营业主宣传关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大力强化守土有责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矿山企业的依法开采意识,争取业主的支持与配合;新闻媒体会同国土等部门及时开设专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关停矿山的重要意义及具体要求,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无证经营、乱采乱挖的矿山企业进行曝光,切实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关停工作扎实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