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应急用水价格制度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6〕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在持续干旱、主要水源地蓄水量大幅下降,或部分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等情况下,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非居民应急用水量计划和相应价格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应急用水价格启动
龙角山水库现有库容低于设计死库容时,启动应急用水价格,超过设计死库容时,应急用水价格停止,恢复正常价格;在部分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居民生活用水蓄量紧张的情况下,应急用水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启动和停止时间,并对外公布。
二、应急用水量计划
以各非居民用水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月均常规用水量的70%为计划用水量(新上用水单位以当月实际发生用水量的70%为计划用水量),70%以内、以外执行不同的应急用水价格。
三、应急用水价格
1、通过城市供水公共管网供给的自来水,用水单位在上年度月均常规用水量70%以内部分的综合水价:普通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其中基本水价3.9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3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其中基本水价4.2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特殊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米10.00元,其中基本水价7.6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60元。
2、通过城市供水公共管网供给的自来水,用水单位在上年度月均常规用水量70%以外部分的综合水价:普通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其中基本水价5.8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4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其中基本水价6.2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特殊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米15.00元,其中基本水价12.3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90元。
四、代收费管理规定
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由市水务集团代收。代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24〕3号),本文已失效。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