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2016年11月16日)
为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做到项目保优、干部保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
(一)市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渔、卫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二)为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要在继续抓好开标、评标环节的现场监督及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标后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围绕委托代理、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积极参与项目实施前的评审论证,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一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通过专家论证、数据查询、横向对比等途径,明确拟招标采购项目的范围数量、质量标准和后期维护服务保障措施等,为项目顺利推进奠定基础。二是结合上述分析,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潜在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提出明确要求,最大程度地实现节支与质优的平衡。中标候选人产生后,招标采购人发现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的,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三是招标采购人、代建单位或产权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人)在向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时,应同时一并送交易中心征求意见。交易中心重点对资料中以下方面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严格把关:(1)招标及出让转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是否有利于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齐全;(4)评标方法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投标人业绩赋分、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等是否合法合规;(5)其他方面的情形。
(三)各类交易的招标公告、出让转让公告、变更公告、结果公示等均需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否则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二、严格评分标准,强化刚性约束
(一)关于投标报价赋分。一是所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土地开发整理、公路、水利等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其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应将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评标基准价,且报价赋分权重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就高不就低。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能力等因素要求较高的公路工程项目使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即先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然后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关于投标人信用业绩赋分。一是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等级、企业信用、业绩、技术能力、设备情况等均作为合格审查项目不再赋分,审查不合格的作废标处理。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监理项目,企业信用、总监业绩赋分办法按威海市有关标准执行。三是其他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类似业绩赋分范围原则上不超过3分,且开标时应现场公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情况;特殊项目的业绩赋分由财政投资工程绩效评价小组一项一议,对投标人业绩与项目关联度不大的取消该项赋分。为防止投标人相互串标,对隐瞒不报应提交业绩经查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四是评审工作中,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代理机构要认真辅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信用、业绩进行查询、验证,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开标不再赋分。
(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评委组成,提高评审质量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土地开发整理、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招标单位不再派员参加评审,评委全部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对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最多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PPP项目评委的产生方式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委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招标采购人在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需同时书面(包括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征求交易中心对评委来源、数量、专业、抽取方式、抽取区域范围等事项的意见。经各有关部门、单位同意后,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从相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抽取过程。
四、加强标后管理,推进项目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合同履行、工程施工、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市住建、财政、交易中心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日常监管和组织联合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合同全面履行。
(三)为有效防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土地开发整理、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件一律由招标单位扣押至工程完工,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标人提出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后,5日内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标结果时须一并公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五、规范代理行为,实行阳光操作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采购事宜,不得代替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从旁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除评审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比时,应征求项目单位和交易中心的意见;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应及时通报交易中心。
(三)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工作。按照“阳光”化运行、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招标采购人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办法》公开遴选代理机构。为督促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项目代理情况的考核管理力度,对服务质量低下,影响项目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附件:1.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办法
2.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选用工作,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代理实行“阳光”化运行、市场化配置,各代理机构平等竞争、择优选用。
第三条 公开遴选代理机构的程序如下:
(一)招标采购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招标采购人在乳山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遴选代理机构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金额等;
3、公选代理机构形式(公开竞价或公开摇号);
4、代理机构报名时间。
(二)代理机构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通过乳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代理资格。报价上限为原国家指导价的70%(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下限为40%(最低不少于3000元)。
(三)若最低报价者超过1家,通过系统公开摇号,在最低报价者中选定代理机构。
(四)对按原国家指导价计算代理费用低于3000元的项目,直接通过系统自动摇号选定代理机构。
(五)各相关监督部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对遴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与选定的代理机构在2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第六条 为督促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招标采购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配套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为督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半年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暂停3个月的代理业务
每个招标采购项目,均由招标采购人、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按下述标准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交易中心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汇总、通报一次。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
1、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
2、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10分;
3、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10分;
4、不按时向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每个项目扣10分;
5、辅助评标委员会查询验证投标人信用、业绩时出现失误的,每个项目扣5分;后果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每个项目扣10分;
6、未按照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受到招标人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10分;
7、在开标过程中,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事项或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5分;
8、未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同步发布交易信息的,每次扣5分;
9、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力导致开标、评标秩序混乱,开标、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每次扣5分;
10、项目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次扣3分;
11、因业务能力问题,导致编制的招标文件需修改2次及2次以上方能备案的,每个项目扣3分。
12、档案材料不按规定时间移交的,每次扣3分;
13、公选代理机构的参与率低于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6个月的代理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问题查实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
1、招标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备案核准擅自发出或擅自变更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
2、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3、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4、因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等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
5、违反规定向招标采购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6、一年内被招标采购人或投标人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证问题属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问题查实之日起,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
1、借用或出借招标采购代理资质的;
2、在招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规定程序或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