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理顺全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乳政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区财政管理,确保镇级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财政体制调整和“扩权强镇”工作要求,结合乳山实际,现就调整理顺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从有利于镇区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发,重新核定镇区财政收支范围,赋予镇区与其承担事权基本一致的财权,做到权责匹配、有机统一。
(二)坚持统筹与倾斜相兼顾的原则。考虑镇区经济基础、收支规模、发展水平等因素,对镇级财政进行区别分类、统筹协调、合理分配。
(三)坚持效率与均衡相协调的原则。在保障镇区基本支出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收支挂钩、增收分成”,让经济发展快、收入结构优、财政贡献大的镇区多得财力。
二、公共财政预算体制
(一)收入范围和基数的核定
1、市级收入范围:全市范围内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保险、信息传输、电业、石油、烟草等国有、集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部分驻乳单位纳入市级管理。
市级收入项目包括全市范围内非税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镇区收入范围:除纳入市级管理外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1—4月份25%部分、5—12月份及以后年度50%部分)、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今年1—4月份100%部分、5—12月份及以后年度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收入的地方所得100%部分。
3、新增企业纳税归属:按照属地和“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收入归属。为鼓励项目向园区集中,引荐镇向园区引进项目实现的税收由引荐方、落户方按3:7比例划分收入归属。
4、收入基数:以上年度按当年收入范围调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以下简称“上年度收入决算数”)作为收入基数。根据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确定当年各镇区年度收入计划。
(二)支出范围和基数的核定
1、支出范围
镇区支出范围包括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含人员经费支出),农业、教育(退职费、遗属补助)、林业、水利、文化、计划生育、经管中心等事业费支出,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维护等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
①在职人员经费,以上年末编办、人社局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降温费、独子费、个人取暖费、公车改革补贴)作为基数核定。
②离休人员、二等乙以上伤残人员医药费、退职费和遗属补助标准按实际支出核定(含镇区学校)。
体制年度内人员正常晋档晋级所需资金及人员增减变化由各镇区自行负担。国家出台调资和增加津贴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各镇区自行负担,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公用经费
公务费综合定额根据各镇区在编在职人数,按3160元/人/年核定;水电费按400元/人/年核定;办公取暖费根据各镇区实际办公取暖面积,按28元/平米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各镇区编制内实有车辆数,按每辆定额3万元核定。
(三)体制上解和补助金额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作为各镇区对市级体制上解额;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作为市对各镇区体制补助额。
(四)分类结算管理办法
以上年度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镇区实行超预算增量部分100%返还,市级不分享;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镇区,实行超预算增量部分50%返还,市级分享50%。
(五)偿债准备金提取
实行偿债准备金制度,各镇区按不低于当年年初债务余额的5%比例提取偿债准备金,用于本镇区偿还债务。
三、政府性基金(含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体制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资金纳入市级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根据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
1、用于市政综合建设部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原渠道征缴管理;以后办理的,除城区办外,其他全部返还,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2、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部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原渠道征缴管理;以后办理的按照乳政发〔2014〕6号文件规定,返还各专业经营单位,用于小区内水、电、热、气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列入体制范围。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市级管理。
(四)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管理。
(五)原体制确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级次不变。
四、配套措施
为切实加强镇区财政管理,规范镇区财政收支行为,对镇区实行“镇财镇用市管”的财政管理模式,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制度改革。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引进总部经济的镇区,市级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镇区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级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经济开发区、夏村镇、大孤山镇因工业园区规划调整,专项补贴继续保留,用于偿还园区建设时发生的债务。
(四)镇区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退休需补发的各类保险、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市级给予50%奖励。
(五)对未完成当年收入计划的镇区,按未完成比例核减其财力。
(六)对因兑现各类招商引资及引进总部经济等政策而返还镇区的收入,从当年返还镇区超预算增量中相应扣减。
六、相关要求
(一)调整完善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自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体制顺利运行。财政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收入范围办理缴库。
(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试行2年。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省对县市财政体制重大调整,本方案也作相应调整。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24〕3号),本文已失效。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