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道路绿化带管护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道路绿化带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乳山市道路绿化带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化引领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步伐,巩固全市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绿化带,是指乳山市城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要旅游道路、县乡路及政府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绿化带,不含交通公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路肩、边坡所栽植绿化植被。主要包括青威高速公路、桃威铁路、G309荣兰线、S208烟海线、S207牟乳线、S202威青线、S206牟白线、海沙线、西尚线、滕河立交桥至岠嵎山段公路边沟以外由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以及今后由市政府组织、林业部门实施建设的新增林带、片林。
第三条 市林业部门是道路绿化带管护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和镇区配合林业部门做好管护工作。
(一)林业部门负责道路绿化带管护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管理,会同财政、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好年度管护任务制定、检查验收和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道路绿化带管理管护费用、苗木补植费用的统筹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三)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国省道和县乡路权属范围内的绿化管护工作。
(四)各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绿化带管护工作,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在绿化带内开垦耕种蔬菜、农作物或堆放草堆、垃圾等,严禁在绿化带周边烧纸、烧地堰,及时制止并上报偷伐、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现象,协调做好绿化带拓宽、补植等用地事宜。各镇绿化带保护工作列入年度林地保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森林公安按照职责做好林地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毁坏、滥伐、盗伐道路绿化带林木和毁坏、侵占绿化带等行为。
第四条 管护标准
绿化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生活和建筑垃圾,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五条 管护内容
及时做好道路绿化带植株的除草、修枝、扶正、浇水、施肥等培育工作,抓好病虫害防治,保证植株正常生长;根据不同树种和特点,本着“造形优美、搭配合理”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整形修剪;根据绿化带林木生长情况,及时做好缺株补植工作;做好绿化带防火工作。
第六条 管护措施
道路绿化带管护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采取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择优选取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管护主体,严格落实管护措施。同时,结合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在管护用工上优先安排周边困难群众就业,增加群众收入。
(一)松土除草施肥:在植物生长旺盛的季节进行除草、松土和施肥,每年5月、10月各进行一次,并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1次追肥。
(二)病虫害防治:按照每年至少2次的频率喷洒药物防治病虫害,根据各类林木病虫害发生、发展和传播蔓延规律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确保绿化带林木正常生长。
(三)浇水排水: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进行浇水和排水,一般在春秋干旱季节每年至少浇水2次,在夏季多雨季节做好排水工作。
(四)修剪补植:每年至少进行2次修剪,乔木及时剪除枯枝、断枝、乱枝,保证树势整齐、树形丰满、树样均衡;灌木按其造型进行修剪,保证图案美观、轮廓清晰、均衡丰满,并使其不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由于人为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死亡现象,需要根据树种、规格进行及时补植,因自然原因等造成林木大面积死亡需要补植的,由市级财政出资、林业部门协助管护单位实施。
(五)卫生保洁:加强绿化带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清除林地内的杂草、杂物、垃圾等,保持绿化带干净整洁。
(六)防火防盗:对绿化带的林木实行严格保护,及时制止并上报偷伐、滥伐林木和毁坏林木、侵占林地的行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七)其他:如遇大风天气,苗木需要扶正;遇到旱涝冻害等灾害需要清除死树。
第七条 严格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道路绿化带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道路绿化带用地,不得擅自移栽、砍伐道路绿化带林木。需移栽、砍伐绿化带林木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道路改扩建、林木衰老等原因需更新、砍伐绿化带林木的,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按程序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法处罚
森林公安部门对绿化带内放牧、毁林、占地、采石、挖土、挖沙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所得费用全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严肃查处偷伐滥伐、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绿化带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经费保障
道路绿化带管护经费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每年由林业、财政、交通、公路等部门组织对管护单位进行验收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拨付管护资金。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林木损失的,或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经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