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1-0020020
  • 成文日期:2017-06-20
  • 公开发布日期:2017-06-20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17〕1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 开始实施时间:2017-06-2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4-22
  • 文件失效时间:2021-12-20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2017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先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乳政办发〔2016〕36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第一条  本补充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农业、林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

第二条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风险管控。

(一)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协助招标监督部门检查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经济处理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约定是否符合要求。

(二)在评标环节,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加大对“挂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定标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新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农业、林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的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数据库。通过不同领域工程项目的信息共享,既防止项目管理人员一人多岗问题,也为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市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财政、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招标监督部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通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作为评价投标人信用情况的重要内容,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实现政府投资工程领域的联合惩戒全覆盖。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押证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更换后人员资质不得降低,且应在5日内报招标监督部门和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中标单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工程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招标监督部门备案和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存档。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照投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1、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验证核对;

2、检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3、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支付和使用情况;

4、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现场责令改正。出现工程转包、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入管理台帐。

第八条  市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和财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留有书面记录。

(一)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有关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2、有关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三)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四)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五)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联合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