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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3-0010023
  • 成文日期:2017-08-31
  • 公开发布日期:2017-08-31
  • 发文字号:乳政发〔2017〕12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17-08-3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19-08-31
  • 文件失效时间:2027-12-31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乳山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乳政办〔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意见(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意见(暂行)


第一章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产业发展投资(以下简称“产业投资”),是指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由市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出资进行的投资。重点产业包括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医药、大健康、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海洋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业创新,科技“小巨人”和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二条产业投资主要是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到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业投资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产业投资管理意见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班子其他领导同志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产业投资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产业投资进行决策,协调解决产业投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市大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产业投资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局代表政府授权“乳山市新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代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根据需要,负责选定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

(二)具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能够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可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三)具备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能够有效执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产业投资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代表投资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产业投资资金投向。

(三)加强对产业投资资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其正常运作。每季度结束10日后,向投资公司报送产业投资资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投资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投资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产业投资资金管理费按不超过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提取。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要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产业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一)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并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二)间接投资是指受托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各类投资机构、企业、境内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合作发起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十条 直接投资程序如下:

(一)专家评审。投资企业协调受托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方案合理性、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方案审批。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投资建议,经投资公司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直投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进行明确。

(三)具体实施。根据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书面审定意见,投资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和管理。

间接投资程序如下:

(一)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作发起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制定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方案和章程,落实资金投入比例等。   

(二)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方案合理性、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三)方案审批。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投资建议经投资公司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进行明确。

(四)具体实施。根据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书面审定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实施股权投资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投资方案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投资方案,批复投资方案出资额度,投资公司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章 退出方式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产业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投资中股权投资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股权投资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产业投资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投资公司拨入产业投资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产业投资收益上缴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仍按原渠道滚动使用,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入。

第十五条产业投资在有受让人、并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退出价格的依据。退出价格不得低于产业投资的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3年退出的,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产业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确定。并由投资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七条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二)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投资公司报送季度产业投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产业投资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产业投资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做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条投资公司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投资企业日常运作。投资公司应每季度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产业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投资项目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投资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产业投资资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投资公司应及时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一条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产业投资项目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产业投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投资管理公司、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个人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本意见发布后,产业投资应遵循本意见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