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乳山市一览表(第二十二批)
  • 发布日期:2017-09-12 08:10:11
  • 文章来源:乳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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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11日,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向我市转办的第二十二批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已办结2件,属实2件。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乳山市一览表(第二十二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类别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72

2803

威海市乳山市大孤山镇小孤山村村西,两家养殖场,无手续排放刺鼻气味,污水排入村里河道污染河水。要求取缔或搬迁。

乳山市

水、大气

1.所举报两家养殖场,其中一家猪舍位于村内,占地1600平方米,存栏猪214头,粪场面积60平方米,未配套防渗、防漏和防雨设施;污水池20立方米,未配套防雨设施。在猪舍内及周边可直观感到臭气,存在粪污污染河水的问题,影响了周边群众生活。大孤山镇和乳山市畜牧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8月29日,大孤山镇政府协调乳山市环保局和该镇兽医站、变电所、安监办开展联合执法,环保局对临近上下游河水取样开展检测,于9月4日完成检测,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Ⅴ类标准限值要求。
   2.另一户于猪舍位于村西北边缘,面积250平方米,现饲养母猪5头、仔肥猪30头。粪场面积16平方米,未配套防雨棚,二级沉淀池32立方米,配套防渗、防漏和防雨设施。在猪舍内及周边可直观感到臭气。粪污用于附近农作物施肥,不存在污染河流的问题。
   3.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的标准,两家均不属于规模养殖场,不需要办理环保、畜牧相关手续。

 责令改正、关停取缔

 1.对村内的猪舍进行关闭。9月2日对排污口进行了封堵。9月3日完成了育肥猪出售及母猪和仔猪进行转移,完成养猪设施转移和猪舍消毒除味。9月4日完成了猪舍拆除工作。
   2.对村边的猪舍进行整改。9月3日,完成了粪场防雨棚建设防止雨天粪污外流。完成了生物除臭剂洒布,减少了养殖臭味。

250
901-36 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东家村村东南方向,距村100米处有一家养猪场,排放刺鼻气味,废水直排周围田地致庄稼死亡乳山市
大气、水1.被举报的养猪场位于夏村镇东家村东南约200米,属控养区,建成于2016年4月,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现存栏育肥猪984头,均为环山公司合同猪。该养猪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存储设施,污水池容积390立方米,配套了防渗、防漏和防雨设施。在养殖场内及近距离确实可直观感受到臭味。
   2.养殖场污水池为四级沉淀池,不存在废水直排的问题。2017年4月10日、7月22日、8月14日,夏村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对该养猪场进行了巡查,均未发现粪污外排。粪便沉淀后少部分用于自营农作物,大部分用车转运到其他区域使用。从现场勘察情况看,周围的花生、玉米等农作物长势良好。

责令改正1.对养猪场采用生物除臭剂喷雾,减少异味产生,已于9月3日完成。
   2.本批生猪出栏后,对养猪场排气系统进行改造,利用风机将猪舍内气体抽出经水洗后外排,解决养猪产生的臭气。
   3.对养猪场周围进行绿化,栽植高杆作物或树木,形成生物屏障,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