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1927/2018-01223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大孤山镇 | 发文时间: | 2018-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一、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二、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乳山市大孤山镇政府1楼东环境保护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
五、申请材料
提交反映环境保护有关方面的材料,以备环保办及时查看。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提交反映环境保护有关方面的材料。
(二)受理:乳山市大孤山镇政府1楼东环境保护办公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乳山市大孤山镇政府1楼东环境保护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631—671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