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1927/2018-01220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大孤山镇 | 发文时间: | 2018-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3.《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鲁人口〔2011〕24号)“一、二、三级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分别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
4.《威海市卫生计生委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及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威卫计发〔2015〕59 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分别提高至450元和550元。”
5.《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37号)“对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标准依据并发症鉴定等级分为四等。一等: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一定的安葬费和抚恤金,并发给配偶及子女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属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属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三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属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260元;属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长期治疗者,每人每月补助50元。”
6.《威海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关于对威政办发〔2007〕37号文件进行补充的通知》(威人口发〔2011〕68号)“根据鲁人口发〔2011〕24号文件规定,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鉴定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200、100元)。为与省规定等级和补助标准相衔接,将威政办发〔2007〕37号文件中规定的二等调整为一级,三等调整为二级,四等调整为三级;我市调整后的一级、二级原补助标准均高于省规定的标准,仍按照原对应等级补助标准执行,三级由原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原一等不再作为等级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乳山市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具有威海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威海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死亡证明或者残疾证(孩子伤残的,需提供孩子的身份证);
3.村级出具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基本流程
1.个人申请。
2.村级审议、镇级审核、区市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1月31前为个人申请日期,即时受理,限时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67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