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1927/2018-01232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大孤山镇 | 发文时间: | 2018-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乳山市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011年调整为本人为农村居民)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 周岁。
五、申请材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已有子女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对1980年以后生育二孩和1988年7月28日以后生育一孩的,需出具此证明,以前的不需要出具。
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8、养老金收入证明。
9、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
六、基本流程
1、个人申请。
2、村级审议、镇级审核、区市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1月31前为个人申请日期,即时受理,限时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67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