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1927/2018-01222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大孤山镇 | 发文时间: | 2018-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应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须在15日内确认迁入或向原管理地发送回执。按照统计口径应迁入的育龄妇女,迁入地通过平台向迁出地发送迁入通报,迁出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乳山市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口径,育龄妇女乡级统计管理地或工作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发生变化的,实行迁入迁出。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原件。
省外迁入的,需提供外省的加盖三级公章的育龄妇女生育状况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孤山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67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