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494530019A/2019-01446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时间: | 2019-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根据《乳山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维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按要求到定点单位维修保养,统一结算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到非定点单位维修。
(一)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
(二)新购置车辆,在厂家承保期内的。
(三)定点维修单位不能修理的车辆,报销时附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在外地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单位维修。
第五条 定点维修含车辆维修和轮胎维护两类。车辆维修主要指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维修救援及其他维修服务,不含轮胎维护;轮胎维护主要指轮胎更换及修补、动平衡、四轮定位等。
第六条维修前,各单位须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乳山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下称《报修单》),报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持单到定点单位维修,未经审批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维修中,送修人员需对送修车辆实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维修完成后,各单位与维修单位共同验收,填写《乳山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单》(下称《验收单》),并将《报修单》、《验收单》、维修清单、发票等按正常手续交予相应财务人员结算,不得当场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