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视频解读】乳山市民政局局长马骏参加电视说政栏目解读有关政策
  • 发布日期:2019-05-14 10:05:14
  • 文章来源:乳山市政府办公室
  • 点击次数:

主要职能

随着机构改革,民政局以前承担的优抚安置、双拥、救灾、医疗救助和老龄工作的职责已经剥离,现在主要承担以下五方面职责:

(一)社会救助方面:一是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二是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二)养老服务事业方面:统筹推进、督导、监管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社会治理方面:一是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二是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与邻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三是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社会事务方面:一是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二是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三是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四是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五)社会工作发展方面: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培训,联系一批优秀社工人才。

除上述五大方面以外,市民政局还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重点工作通报

民生工程方面

近年来,市民政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全力推进社会民生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着力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主要实施提升了五项民生工程:

一是实施了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供养标准提升工程,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对象供养标准,同时开展了低保核查专项行动,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实施了慈善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提升工程,广泛开展了助医、助学、助困、助贫、助老、助残等系列救助活动,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送到了千家万户。自2016年,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了补助标准。自2017年,为全市所有人口购买了每人6元的政府救助保险,为群众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提供保障。

三是实施了医养结合项目推进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进市建设,先后建成运营乳山市老年人养护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大孤山镇卫生院医养结合项目,建成运营11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处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四是实施了婚姻登记大厅的搬迁提升工程,率先研发了婚姻登记自助填表系统,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实行网上预约,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质量,提升了办事效率,真正将“一次办好”落到实处。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都走在了全省前列。

五是实施了农村社区改造提升工程,按照“一厅一校八室”的标准,投资2200多万元完成了全市151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便了群众办事。

2019年,市民政局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突破年”的部署要求,以“提升质量,优化服务”为目标,提速增效,狠抓落实。着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民政兜底保障水平。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建设2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5处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着力规范社会治理格局,建设1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示范点,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快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通过真抓实干的实际行动,确保民政重点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民生保障方面

一是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动态管理和主动发现机制的有效结合,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二是落实特困供养救助制度,不断提升集中供养水平;

三是完善儿童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

四是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有机衔接,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开展救急难工作,全面建立“救急难”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形成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六是健全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力度。落实长期滞留人员集中托养制度,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解决了长期滞留人员的落户问题;

七是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通过以上举措,已逐步形成以城乡低保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管理规范、公平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保障城乡低保7306人,年发放保障金2300万元,供养特困人员2702人,年发放供养资金2200多万元,保障儿童65人,年发放保障资金50多万元,享受残疾人补贴8982人,年发放补贴900多万元。

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方面

近年来,我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重点突出规划引领、政策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以《关于加快发展健康养生产业的意见》为纲领,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养生养老产业集中,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初步形成了城乡互动、高(端)低(端)互补的社会化养老新格局。截至目前,全市各类养老机构22家,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1张,建成农村幸福院91家、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4家、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5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4家,设立了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网居民2万多人,实现呼叫总量8万余次,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老年人多方共赢、健康发展的局面。

低保救助方面

为了确保精准救助,更好地发挥低保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核查制度。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每年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集中核查工作,重新核算在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家庭进行清退,同时,与扶贫办联合下发通知,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核查落实工作,对全市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进行了全面比对,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了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落实公示制度。镇村设立救助公示栏,对救助政策及救助对象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市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设立公示专栏,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健全备案制度。对低保家庭及新申请家庭中与各级民政干部、镇(街)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的,首先按要求进行低保备案,重点进行核查。四是健全核对机制。加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力度,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平台核对系统,对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及时清退。研发了信息比对系统,根据殡仪馆提供的火化信息随时对不在保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杜绝死亡人员领取保障资金的现象。五是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六是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在全市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从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政策落实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在开展治理工作中,市民政局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摸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了专门的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今年,将继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消防安全方面。投入1000多万元,对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进行了消防改造,定期组织养老机构进行全市范围的养老机构消防演练;积极联合消防、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检查,及时整改,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两名消防员,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安全工作;要求养老机构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院民进行消防演练;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工作人员及部分院民能够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二是食品安全方面。要求养老机构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索证索票规范,食品来源可溯;食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餐具消毒制度,及时清洗餐具,确保食物的清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格执行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闲散人员进入食堂。

三是人员进出管理和老人请假管理方面。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值班登记,院民外出要进行请假登记。

四是用电、用火管理方面。禁止在居室临时安装插座、私自接线接电,禁止室内吸烟。

五是完善监控设施,全市联网,全面检测养老机构运行。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方面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解决我国新时代主要矛盾的有生力量。为切实把社会组织管好,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主要采取了5项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每年3-5月份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每年按5%的抽查比例,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开展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2018年,组织开展了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社会组织的集中换届、涉企收费、党的建设等32项内容进行排查整治。今年,还将继续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努力做到抓整治工作常态化。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了《乳山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发布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五是实施培育扶持政策。在市、镇和城市社区分别建有社会组织孵化园、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室,免费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发展场所和服务指导。

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方面

针对全市的养老机构,市民政局以“推行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主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确保老人“住得进、管得好、吃得好、穿得好”。重点完善管理,加大行业监督力度。

一是制定《乳山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搞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重点抓好养老机构基础管理工作,要求各养老机构护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机构内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护理业务培训。

二是局里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服务技能、财务培训班;给养老机构统一印制了各项基础管理记录本,根据需要来局里领取,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三是给全市农村敬老院制定营养菜谱,刊板上墙,坚决按照菜谱执行,定期抽查菜谱执行情况。

公益性公墓建设方面

一是按照威海市民政局统一要求,对全市公益性公墓进行了规划。二是近两年,在万安公墓建设4200套公益性墓穴,其中节地生态墓穴2200套。三是今年准备在万安公墓新建一处1300平米的骨灰堂。四是为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4月份组织了镇街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到乳山口镇、白沙滩镇和荣成市参观学习了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及骨灰堂、骨灰墙建设情况,以促进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五是准备在万安公墓尝试建设树葬区和花葬区,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安葬需求。

政策解读

一、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是初婚,需要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如果是再婚或复婚,除身份证、户口簿之外,还需要携带解除或终止婚姻关系的相关材料(比如离婚证、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并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户主的关系改为与实际情况。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需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近几年,我市都实施哪些惠民殡葬政策?

我市实施的惠民殡葬补贴政策主要执行由威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的两个文件:一是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二是2017年印发的《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通知》。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主要包括1.灵车遗体接运2.馆内抬遗体3.车辆消毒4.遗体冷藏寄存(一天)5.遗体火化(环保型捡灰火化炉)6.骨灰盒(购买馆内骨灰盒减免200元)7.骨灰普通金属全封闭架寄存(一年)8.遗物焚烧。

(二)审批程序:免除对象去世后,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本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根据不同身份提交相关材料。

威海市户籍居民在威海市辖区外去世,就近选择殡仪馆火化遗体的,自火化之日起6个月内,经办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殡葬服务票据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殡仪馆)申领补助。

(三)节地生态葬补助范围:凡威海市户籍居(村)民死亡后不保留骨灰的,或将骨灰撒海,或以树葬、花坛葬、壁葬方式安装的逝者亲属。

(四)补助标准:不留骨灰的,每例补助1000元;骨灰撒海、树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的,每例补助800元。

三、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一些人将慈善法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误解为禁止个人求助,是因为没有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慈善募捐的含义不理解。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主要存在四点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比如流浪乞讨人员在街道上乞讨就属于个人求助。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发起慈善募捐。

二是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存在的困难,比如遇到天灾人祸发生经济困难进行求助,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慈善募捐只能基于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三是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主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有关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承担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慈善募捐不仅涉及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财税部门等依照职权可以对募捐行为进行监管。

四是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在个人求助中,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受赠人,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赠与财产的用途,剩余财产如何处理,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目前还没有稳妥的处理办法。而在慈善募捐中,慈善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所以说,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禁止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

四、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

1.建设要求:镇(街道)、村(居)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合理确定,不得突破公墓建设规划规定的使用面积。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二版)

2.建设标准:新建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建设要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并逐步实现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推动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

倡导墓碑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单个墓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建设住宅式墓穴和超标豪华墓穴以及使用超大墓碑。下一步将在这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五、新建小区命名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及申报材料?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威海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命名的居民住宅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二是居住户数达到300户以上;对不能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条件的住宅区,不进行正式命名,可直接到市公安局使用道路名称进行编制楼号、门牌号。申报居民住宅区统一命名,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提交下列3项材料:一是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是标明该地理实体的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且列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图纸。

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否为特定个人发起公开募捐?

《慈善法》第八条中对慈善组织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法》下的“慈善组织”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才能享有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且只有慈善组织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开展的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具有公益性。慈善组织的公益性要求受益对象不能是某个特定人。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对慈善募捐的定义,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宗旨本身就包含着不得为特定人设立慈善组织的要求。那么,依据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慈善募捐的慈善宗旨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能为特定个人发起公开募捐。

七、慈善组织要想帮助到某个“特定个人”,该怎么办?

慈善组织如果需要为特定“个人”发起公开募捐,要把募捐活动作为一个慈善项目来运作,并且要制定公开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进行管理。该“个人”为慈善项目下的受助对象,公开募捐所得款物根据被救助对象的需要进行及时救助。超出被救助对象需要的资金,也就是公开募捐剩余的财产,由慈善组织根据章程和募捐方案的规定,用于与救助对象相同或与此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