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乳发改字〔2019〕17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停车场经营单位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室内200元/车位·月,室外50元/车位·月。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室内30元/车位·月,室外10元/车位·月。
3.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50元/车位·月。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实际收费额的20% 提取停车服务费。
4.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每2小时收费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室外停车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4元,室内停车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制作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服务电话。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