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227827M/2020-00151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 2020-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目录
【市政府文件】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乳政发〔2019〕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乳政办发〔2019〕8号)
【政务动态】
乳山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乳政任〔2019〕4号)
(乳政任〔2019〕5号)
(乳政任〔2019〕6号)
(乳政任〔2019〕7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乳政发〔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政府提速增效,根据《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威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以前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50件、修改2件、废止7件、宣布失效7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附件:1.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登记号 |
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乳山口镇南唐家村古建筑群为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乳政发〔1999〕24号 | 1999年7月16日 | RSDR-2019-0010001 |
2 | 乳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 乳政发〔1999〕17号 | 1999年11月1日 | RSDR-2019-0010002 |
3 | 乳山市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乳政发〔1999〕20号 | 1999年11月29日 | RSDR-2019-0010003 |
4 | 乳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 乳政发〔2000〕15号 | 2000年7月12日 | RSDR-2019-0010004 |
5 | 乳山市土地储备办法 | 乳政发〔2001〕25号 | 2001年12月7日 | RSDR-2019-0010005 |
6 | 乳山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 乳政办发〔2003〕22号 | 2003年7月29日 | RSDR-2019-0020001 |
7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 | 乳政发〔2005〕5号 | 2005年3月31日 | RSDR-2019-0010006 |
8 | 乳山市国有土地租征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06〕28号 | 2006年5月20日 | RSDR-2019-0010007 |
9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乳政发〔2006〕37号 | 2006年9月1日 | RSDR-2019-0010008 |
10 | 乳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 乳政发〔2008〕9号 | 2008年3月12日 | RSDR-2019-0010009 |
1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乳政发〔2008〕35号 | 2008年8月30日 | RSDR-2019-0010010 |
12 | 乳山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乳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6日 | RSDR-2019-0020002 |
13 | 乳山市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 乳政办发〔2009〕91号 | 2009年7月6日 | RSDR-2019-0020003 |
14 | 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乳政发〔2009〕15号 | 2009年7月16日 | RSDR-2019-0010011 |
15 | 乳山市农村及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09〕96号 | 2009年7月16日 | RSDR-2019-0020004 |
16 | 乳山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09〕98号 | 2009年7月16日 | RSDR-2019-0020005 |
17 | 乳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乳政发〔2009〕22号 | 2009年9月21日 | RSDR-2019-0010012 |
18 | 乳山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09〕28号 | 2009年12月3日 | RSDR-2019-0010013 |
19 | 乳山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11〕4号 | 2011年3月2日 | RSDR-2019-0010014 |
20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规划控制区镇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1〕17号 | 2011年4月20日 | RSDR-2019-0020006 |
21 | 乳山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乳政发〔2011〕28号 | 2011年8月19日 | RSDR-2019-0010015 |
22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乳山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1〕47号 | 2011年11月16日 | RSDR-2019-0020007 |
23 | 乳山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乳政发〔2011〕33号 | 2011年12月16日 | RSDR-2019-0010016 |
24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乳政发〔2012〕15号 | 2012年8月1日 | RSDR-2019-0010017 |
25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乳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乳政发〔2013〕14号 | 2013年6月20日 | RSDR-2019-0010018 |
26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海养殖承包经营管理的意见 | 乳政发〔2013〕15号 | 2013年9月1日 | RSDR-2019-0010019 |
27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 | 乳政发〔2013〕17号 | 2013年10月15日 | RSDR-2019-0010020 |
28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山岚等资源权属处置意见 | 乳政发〔2013〕18号 | 2013年10月18日 | RSDR-2019-0010021 |
29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意见 | 乳政发〔2014〕6号 | 2014年4月23日 | RSDR-2019-0010022 |
30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强化石材开采综合整治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4〕28号 | 2014年4月24日 | RSDR-2019-0020008 |
3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 | 乳政发〔2014〕8号 | 2014年5月18日 | RSDR-2019-0010023 |
32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行公交卡乘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4〕51号 | 2014年9月2日 | RSDR-2019-0020009 |
33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4〕61号 | 2014年12月15日 | RSDR-2019-0020010 |
34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5〕32号 | 2015年11月25日 | RSDR-2019-0020011 |
35 | 乳山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6〕13号 | 2016年5月25日 | RSDR-2019-0020012 |
36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6〕25号 | 2016年8月2日 | RSDR-2019-0020013 |
37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6〕36号 | 2016年11月18日 | RSDR-2019-0020014 |
38 | 乳山市道路绿化带管护办法 | 乳政办发〔2017〕13号 | 2017年5月11日 | RSDR-2019-0020015 |
39 | 乳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 乳政办发〔2017〕15号 | 2017年5月17日 | RSDR-2019-0020016 |
40 | 乳山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乳政发〔2017〕8号 | 2017年6月2日 | RSDR-2019-0010024 |
4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7〕17号 | 2017年6月20日 | RSDR-2019-0020017 |
42 | 乳山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意见(暂行) | 乳政发〔2017〕12号 | 2017年8月31日 | RSDR-2019-0010025 |
43 | 乳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乳政发〔2017〕20号 | 2017年12月18日 | RSDR-2019-0010026 |
44 | 乳山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7〕46号 | 2017年12月30日 | RSDR-2019-0020018 |
45 | 乳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乳政办发〔2018〕10号 | 2018年3月27日 | RSDR-2019-0020027 |
46 | 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8〕16号 | 2018年5月25日 | RSDR-2019-0020019 |
47 | 乳山市砂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 乳政发〔2018〕15号 | 2018年5月31日 | RSDR-2019-0010028 |
48 | 乳山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9〕1号 | 2019年1月1日 | RSDR-2019-0020020 |
49 | 乳山市资本市场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9〕5号 | 2019年6月4日 | RSDR-2019-0020021 |
50 | 乳山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9〕7号 | 2019年7月9日 | RSDR-2019-0020022 |
附件2
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登记号 | 备注 |
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6〕10号 | 2016年5月3日 | RSDR-2016-0020002 | 上级文件调整 |
2 | 乳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 乳政办发〔2016〕34号 | 2016年10月28日 | RSDR-2016-0020006 | 上级文件调整 |
附件3
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登记号 | 备注 |
1 | 乳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 乳政发〔1996〕41号 | 1996年10月28日 | RSDR-2015-0010003 | 已被新文件代替 |
2 | 乳山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 乳政发〔2001〕18号 | 2001年8月2日 | RSDR-2015-0010008 | 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3 | 乳山市扶贫解困资金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06〕29号 | 2006年5年20日 | RSDR-2015-0010012 | 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4 | 乳山市多家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07〕28号 | 2007年11月6日 | RSDR-2015-0010014 | 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5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乳政发〔2012〕15号 | 2012年8月1日 | RSDR-2015-0010027 | 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6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 | 乳政办发〔2013〕43号 | 2013年12月14日 | RSDR-2013-0010008 | 已被新文件代替 |
7 |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广场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乳政办发〔2014〕26号 | 2014年4月22日 | RSDR-2014-0020001 | 已被新文件代替 |
附件4
乳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登记号 | 备注 |
1 |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海养殖承包经营管理的意见 | 乳政发〔2013〕15号 | 2013年9月1日 | RSDR-2015-0010030 | 有效期截止 |
2 | 乳山市养犬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13〕16号 | 2013年9月9日 | RSDR-2015-0010031 | 有效期截止 |
5 | 乳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乳政发〔2014〕10号 | 2014年6月4日 | RSDR-2015-0010036 | 有效期截止 |
6 | 乳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 乳政办发〔2016〕14号 | 2016年5月25日 | RSDR-2016-0020004 | 有效期截止 |
7 | 乳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乳政办发〔2017〕20号 | 2017年7月12日 | RSDR-2017-0020004 | 有效期截止 |
6 | 乳山市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乳政办发〔2017〕21号 | 2017年7月12日 | RSDR-2017-0020005 | 有效期截止 |
7 | 乳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 乳政办发〔2018〕17号 | 2018年5月31日 | RSDR-2018-0020003 | 有效期截止 |
乳政办发〔2019〕8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林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林长制实施方案
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绿水青山生态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的做好“显山露水见绿”文章。落实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长责任制,建立市、镇区、村(居)三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持续发展的林业保护发展责任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好乳山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实开展林业增绿增质增效,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强化部门协同,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纵向齐抓、横向联动的聚合效应。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施策。结合自然条件与生态现状,对全市森林资源分类保护、科学经营、规范管理,推进森林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坚持依法治林、长效管护。依法治林管林,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严肃打击、严肃追究,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林区秩序稳定、生态环境优美。
(五)坚持严格考核、问效追责。建立健全考核目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严格兑现奖惩,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林长制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制度,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提高科学利用水平,实现森林资源“三保、三增、三防”(三保,即保森林覆盖率稳定、保林地面积稳定、保林区秩序稳定;三增,即增森林蓄积量、增森林面积、增林业效益;三防,即防控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行为)目标。
到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市、镇区、村(居)三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为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建设绿色乳山提供制度保障。
四、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市、镇区、村(居)三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一)分级设立林长。市级设立总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及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林长。在岠嵎山、垛山、多福山、大乳山区域四个重要生态区域设立市级林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兼任市级林长,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涉及镇区、村(居)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相应林长。
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市林长制责任单位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林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干部为联络员。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负责召集,镇区、村(居)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个季度进行1次工作进展调度。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市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市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负责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以及林长制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镇区、村(居)级林长的具体职责由各级自行明确。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1.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划定保护区域,落实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开展林地、湿地清理整治乱占滥用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林地、湿地保护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控,加强征占用林地监管,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严防林地、林木非正常消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3.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补偿制度。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林长制专项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镇区)
4.加大森林灾害防治力度,建立森林防火热点监控和虫情光谱监控平台,健全森林防灾减灾体系。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体系为抓手,以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火源管控、应急保障为支撑,提升全市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绩效承包为举措,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综合防治,进一步降低病死树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各镇区)
(二)加快国土绿化,建设绿色乳山
1.科学编制森林、湿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森林资源和湿地等专项调查,整合形成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发展局、各镇区)
2.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以海岸林带绿化、荒山生态绿化、水系生态绿化、绿色通道建设、城镇村绿化美化和退耕还林还果“六林工程”建设为抓手,统筹推进全市国土绿化行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3.开展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三)推进合理利用,提高森林质量
1.明确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各镇区)
2.全面推进森林抚育和退化林改造,实行培育、改造、更新等多措并举,积极推广优良乡土树种,促进森林生长和结构优化,不断提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镇区)
3.推进林业产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展林果、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康养等特色产业,积极创建各类国家级森林养生、康养基地,实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区)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科学管理
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林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视频监控、遥感影像、重点生态区域等数据集群建设,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大数据中心、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2.建立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每块林地、湿地,每棵古树名木都有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负责管理,整合林业基层管理力量,建立源头监管员队伍,构建行政村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一长两员”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架构,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无盲区,做到监督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积极探索建立“民间林长”制度,鼓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参与民间林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林长制正向激励机制, 增强林长制工作激励效果,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镇区)
3.加强森林、湿地资源监测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数据准确性,逐步建成森林、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实现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镇区)
(五)推进依法治林,严格执法监督
1.按照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全市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落实保护措施。按照《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严格管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海洋发展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2.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探索建立森林资源实时监控网络,建立卫星遥感监控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森林督查机制,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快速发现和查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办案配合机制、舆情引导机制、严格问责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各镇区)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镇区)
4.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切实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作为推进林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顺利实施。建立林长制联席会议、工作督查督办、信息通报、考核等制度,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保障经费,完善机制。建立各级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保障机制,积极落实林长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管护与发展经费,加大森林质量提升、护林员队伍建设及森林资源监测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使森林、湿地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外资项目投入森林、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加强林长制工作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林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本区域森林资源管护与发展信息。市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建立林长制工作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林区主要路口和重点地段设立林长制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森林资源概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森林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1.乳山市林长制工作职责
2.乳山市市级林长设置
附件1
乳山市林长制工作职责
一、林长职责
市总林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区域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承担林长制的督导、调度、协调职责。林长负责相应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各类生态功能区、公益林的保护与发展,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市,市总林长和副总林长为第一责任人,林长为主要责任人。
镇区林长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承担生态功能区、公益林、退耕还林、重要区位水源涵养林等保护职责,落实上级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村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林长负责经营范围内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落实上级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居)林长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各项措施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市级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林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管理考核内容,促进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有效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校园绿化,指导开展中小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及国土绿化、森林防火、森林保护等宣传教育。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开展的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发展保护科学研究与应用推广项目择优支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涉及森林、湿地资源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区级所需经费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森林、湿地的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全市国土绿化和矿山治理工作,落实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协调推进退耕还林还果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化工作,配合做好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用水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监督管理近海海域、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实施近海海域、海岛和海岸线的修复工程。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完善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加强生态旅游公益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地扑灭火增援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制定林产品相关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路域范围内绿化工作,加强通往或穿越林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信息化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依法打击涉及破坏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附件2
乳山市市级林长设置
总林长 | 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 | ||
副总林长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 ||
林 长 | 区域 | 管理范围 | 联系单位 |
市长 (总林长) | 垛山区域 | 垛山四至范围,总面积约0.8万亩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乳山分局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总林长) | 岠嵎山区域 | 岠嵎山四至范围,总面积约1万亩 | 市财政局 |
市政协主席 (副总林长) | 多福山区域 | 多福山景区四至范围,总面积约0.5万亩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总林长) | 大乳山区域 | 大乳山四至范围,总面积约1万亩 | 市自然资源局 |
乳政任〔2019〕4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任免侯卫强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侯卫强为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许鹏同志的乳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乳政任〔2019〕5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任免于海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于海洋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勇晓杰为乳山市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丛大尉为乳山市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治坤为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煜亭为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宋军为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海健为乳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京林为乳山市财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免去:
王庆的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王洪峰的乳山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于龙的乳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招商局局长职务;
姜朝晖的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周范鹏的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乳政任〔2019〕6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张华明等工作人员职务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乳山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
张华明为乳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姜春龙为乳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现予公布。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乳政任〔2019〕7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任免王世建等工作人员职务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乳山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
王世建为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忠波为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龙峰为乳山市财政局局长;
王永照为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许玉安为乳山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宋海波为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免去:
于海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耿仁书的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刘培根的乳山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宫在津的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姜云志的乳山市卫生健康局局长职务;
许玉安的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现予公布。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