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下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2014】第31号文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 ||||||
基础信息 | 单位名称 | 乳山市银滩第一污水处理厂 | 组织机构代码 | 91731083MA3CDW7B6H | ||
生产地址 | 乳山市白沙滩镇翁家埠村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于传凯 | |||
联系人 | 陈书强 | 联系方式 | 17763169586 | |||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 污水处理。主要产品:尾水。设计规模:3万吨/天 | |||||
排污信息 | 执行标准 |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
排放方式 | 间断排放 | |||||
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 排放口数量:1个。位置:厂内东北角,东经121。36,37.69” |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
标准要求 | ≤50mg/L | ≤5(8)mg/L | ≤15mg/L | ≤0.5mg/L | ||
在线监测 | 已于环保部门联网 | 已于环保部门联网 | 已于环保部门联网 | 已于环保部门联网 | ||
超标情况 | 无 | 无 | 无 | 无 | ||
核定的排放总量 | 730t/a | 90.958t/a | 219t/a | 7.3t/a | ||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要求,建设安装防止污染的设施并正常运转。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2008年4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2009年2月24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批号:鲁环报告表【2009】45号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有 | |||||
其他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