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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9〕2号
  • 发布日期:2020-12-11 09:29:32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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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经贸局、统计局、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乳山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乳山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乳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乳山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贸局  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要求基层企业明确能源购进、消费、库存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协会和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的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能源统计指标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要履行法律义务,不定期举办有关能源统计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同时利用港口煤炭吞吐量资料进行核算。

1.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港口煤炭吞吐量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吞吐量。

调查范围:港口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从2008年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船舶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客货运输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市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市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四)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及输入(出)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发电量、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电业总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电业总公司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在我市,交通运输业的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和港口。

公路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查。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进行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进行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全市8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立了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乳山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贸局  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镇(区、街道办事处)、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上级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8户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办负责监测,各镇(区、街道办事处)也要逐步建立其对所辖区域重点耗能企业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和各镇(区、街道办事处)统计站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市确定的8户重点用能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市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乳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局    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威海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明确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区、街道办事处)及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是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一五”后三年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的通知》指标数为基准,其它指标以市政府与各镇(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镇(区、街道办事处)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区、街道办事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镇(区、街道办事处)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镇(区、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设在市经贸局)。市节能办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质监局、建设局、国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镇(区、街道办事处)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列入省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审核后,报送威海市、省节能办。

(三)列入威海市重点耗能企业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审核后,报送威海市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镇(区、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作为对各镇(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镇(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并暂停对该镇(区、街道办事处)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区、街道办事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办。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1、镇(区、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镇(区、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总分

评分标准

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以此类推。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3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2

万元GDP电耗

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3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

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4

万元GDP取水

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5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

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施             60分

6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6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1分;

3.建立节能机构,配齐人员,4分。

7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纳入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8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9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10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5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1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1分。                      

11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组织开展能源审计,2分;                                                                  3.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4.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2分;                                          5.按照省政府规定要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1分。

1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能源统计、计量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13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体系,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 计



100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制定实施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和重点耗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任务,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   计



100


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威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报市环保局(表格依据威海市环保局下发的表格形式)。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企业应于次年1月5日前将年报快报数据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要求,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和环境监察大队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次月3日前报威海市环保局。

第五条 统计调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完成,企业统计报表由市环保局管理科和环境监察大队会同企业填报合格后录入我市环境统计数据库。环保局应及时掌握上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和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威海市环保局。

第六条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发表调查单位。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填写,市环保局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统计数据负责。

第八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环保局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威海市环保局核定认可。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报威海市环保局核定,并按照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威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威海市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相结合,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省控、威海市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具体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市环保局每旬对辖区省控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一次,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分别进行一次检查、监测;威海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除电镀行业每月监测一次外,其它每季度监测一次;一般工业污染源每半年监测一次。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按有关技术规定,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市环保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2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审核后,按时上报威海市环保局。

第五条 市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威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帐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和《威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县市省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市环保局每半年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威海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根据威海市环保局最终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最后确认各单位和企业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其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根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全市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削减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市环保局审查,省、威海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由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核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威海市环保局。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2日内由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核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威海市环保局。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市环保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威海市环保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由污水处理厂核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威海市环保局。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减排量,市环保局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威海市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办法。市环保局主要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单位和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企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或“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累计完成率明显低于时间进度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规定,作为对相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方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威海市以上驻乳单位。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