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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9〕6号
  • 发布日期:2020-12-11 09:44:01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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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改造工作,提高城市总体环境质量,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村庄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改造,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和城市设施配套标准,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原村民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 村庄改造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第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委会进行所在村庄的改造建设。

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参与村庄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村庄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决村庄改造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村庄改造建设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规划、房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村庄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有关镇(街道)的村庄改造,由管委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村庄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在制定村庄改造计划过程中,应当将计划内容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庄改造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庄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批村庄改造详细规划。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提倡采取多村合并的方法进行一体化改造。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村庄改造计划和详细规划,以被改造村庄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基数,扣除工副业项目用地后,合理确定村庄改造项目的总体用地数量和位置。

村庄改造涉及的必须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统筹安排;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二条 村庄改造涉及的必须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解决;涉及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一体出让给村庄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村庄改造需实施整体性搬迁、异地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居民的原住宅用地,异地另行合理安排等面积的改造用地。

第十三条 土地的出让底价应结合村庄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居民安置、拆迁补偿、公益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村庄改造用地出让前,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委会与被拆迁安置居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回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村庄改造原则上应按照先建设居民安置用房,后实施旧房拆迁的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村庄改造所涉及的拆迁行为的审批把关,未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十七条 拆迁人负责村庄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十九条 村庄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者采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按《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庄改造拆迁工作应在动员居民自愿拆迁的前提下进行。对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村庄改造,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法定拆迁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从事村庄改造享受如下政策:

(一)进行村庄改造开发的住宅楼除安置本村村民居住以外,其余对外出售的商住楼用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土地净收益金全额返回村委会,并由村委会负担相关的土地报批费用。

(二)村庄改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中,相当于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其余部分面积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应缴纳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政府返回给村委会的土地收益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被改造村的村委会在优先保证所属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用于村庄改造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以上资金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对村庄改造项目进行零星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除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及公益公共服务设施外,村庄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益公共服务设施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并保证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村庄改造所在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村庄改造项目进行监管,保障项目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对村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村庄改造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村庄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可分期组织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村庄中居住,并具有乳山市居民户口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继受单位的成员。

第三十条 根据改造村庄位置或土地等级情况,对改造难度较大、带动示范作用较强的村庄改造项目,可予以更加灵活的政策,充分调动改造方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暂执行两年。2006年6月发布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乳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村庄改造△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威海市以上驻乳单位。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