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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20-12-11 11:42:0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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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9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乳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完善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本年度市政府确定对10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租房进行货币补贴,其中新增加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补贴户数为67户,需复核的补贴户数为33户。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每一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申请资格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在市区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自建房等私有住房,且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列入申请范围。

三、审批发放补贴的工作程序

(一)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时间为5月4日至5月31日。申请人按现居地向所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现居地未设立居委会的按申请人本人具体情况向不同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在职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离退休人员向原单位申请;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市区居民向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2、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结婚(离婚)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最终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关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于6月12日前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排序公示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家庭资格和低保户资格进行确认;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情况进行确认;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证,并进行综合审核。最终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按婚龄长短排序,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确定补贴对象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前67位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放弃或被举报查实等原因取消补贴资格的,按排序向下顺延。

已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后放弃或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不再顺延。

(五)租赁住房

补贴对象在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后30日内在市区内自主租赁住房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六)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凭身份证、《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租房补贴。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每户320元/月计算。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标准的75%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四、复核、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须持《低保证》或民政局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按报名申请程序提出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廉租住房的,应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变更租房手续。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当事人保障资格并停发廉租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7、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监督机制

为保证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整个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举报属实者将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为6651927(市监察局)、6656224(市房管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以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