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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9〕80号(废止)
  • 发布日期:2020-12-11 11:50:21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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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9〕80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规模逐年扩大,全市规模养殖户已达700多家,畜禽养殖业成为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但由于规划选址、现场管理等方面原因,养殖场(区)产生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区)必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应向市畜牧局备案的养殖场,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养殖场的污染进行评估,并报经市环保局审查批准。各镇政府(办事处)、国土、畜牧、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环保审批管理,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养殖场,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备案及注册登记等手续。

二、严禁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农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特殊保护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场的选址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应不少于500米。未经批准的或在禁止区域建设的养殖场,要根据实际情况补办手续或限期搬迁、关停。

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保证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防渗漏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鼓励将畜禽废渣通过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严禁向水体倾倒、直排畜禽废渣。

四、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畜禽污染物或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畜禽养殖场,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污染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污染治理,并依法处罚、赔偿损失。

五、各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管理,制定好镇村养殖业发展规划,划定专门养殖区,安排专人管理,引导养殖户向养殖区集中,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集中监督管理,维护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