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规范交易秩序的通知
乳政发〔2009〕27号
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和谐友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坚持强化监管与提升水平并重、规范秩序与促进发展并重,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督、规范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力度,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一)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着力解决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全力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要加强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舆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市场心理预期。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对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房管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二是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市房管局要依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工商局要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市房管局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三是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市工商局、房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市工商局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市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局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管局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五是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市房管局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房管局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市工商局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整顿房地产行业的不正之风,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对房地产交易的规范,不仅要严肃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及失察、失职和渎职行为。各有关部门首先要检查和纠正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实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承诺的时限办理业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顿查处。
三、落实加强监管和规范交易秩序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加强监管和规范交易秩序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举报电话:0631—6652341)
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市房管局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建立销售代理商星级管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提示。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结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共同打造健康、和谐、规范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