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全市人防水平,现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
结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为更好地指导全市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全面提升我市人防工作水平,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规定应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易地修建,也可以自行结建防空地下室。
二、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防空地下室等级、面积、日常用途、战时用途等内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预审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申报立项的依据,市发改局据此予以批复。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等级情况,委托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建防空地下室进行设计,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设计图纸,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核。
四、图纸审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填写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与人防部门签定结建合同,申领图纸,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结建合同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接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防空地下室相关备案资料。
七、结建防空地下室部分,免缴本级财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由投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但不得出让或转让;投资单位在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后,对防空地下室享有使用权与经营收益权。
九、本意见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