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营销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销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营销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建立有序、公平、诚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营销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和内容
凡从事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销售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
(一)房地产销售市场的进入和退出;
(二)房地产销售经营;
(三)房地产中介代理销售;
(四)房地产展销、销售广告发布等其他行为。
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销售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公正公平、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备案制度。凡代理销售我市境内房地产的中介经纪机构,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必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不得代理我市辖区内房屋的销售业务。前期已进入我市代理销售市场的经纪机构,必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所代理销售的房产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退出我市的经纪机构,应及时办理退出备案登记。从事房地产代理销售的中介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在20日内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聘用合同等资料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星级倒逼考核制度。对进入我市房地产营销市场的经纪机构实行星级倒逼考核,星级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准入备案后,授予经纪机构十颗绿星,经纪机构的代理营销行为即日起纳入考核备案体系,凡违反规定收取预售资金、发布虚假广告、骗取中介服务费、违反销售代理合同、被业主举报的,经查实后每次扣减一颗绿星。扣减至七颗星时,绿星变为黄星,给予相关经纪机构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被扣减至五颗星时,黄星变为红星,直接将相关经纪机构清理出我市房地产销售市场,五年内不允许其进入。
三是建立开发商与中介经纪机构捆绑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委托房产销售的中介经纪机构详细信息,协助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机构实行全程监管。如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委托未在我市备案的中介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为其办理所有登记手续。中介经纪机构被清理出我市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同时停止其代理楼盘的销售备案和登记手续,视委托其代理销售的开发企业整改情况再行启动销售和登记程序。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和舆情监管制度。正确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经纪机构的信息发布、广告宣传等行为,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可售楼盘和商品房信息,披露可售楼房具体位置、总套数、已售套数和剩余套数等信息,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销售现场如实公示楼盘销售情况。重视和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被媒体曝光或被客户在媒体上举报、投诉的中介经纪机构,视情给予直接扣星、停业整顿直至清理出我市市场的处理。对中介经纪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星级考核管理等相关情况,及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中介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和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经营氛围。
五是建立联合执法和巡查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采取实地检查、追踪探访、客户调查等形式,坚持定期检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相结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要每季度对中介经纪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一次跟踪、检查、考评,相关结果纳入星级考核管理。
三、规范中介代理销售行为
切实加强中介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行业素质,促进房地产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经纪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房地产销售主体必须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对购房消费者如实填写商品房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竣工日期、开发主体等内容,同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三是加强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发布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及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成立房地产营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按照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规范的目标,切实维护房地产业的整体利益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房地产销售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五是加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中介服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行业务、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