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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0〕23号(废止)
  • 发布日期:2020-12-11 19:37:21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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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蓬勃发展,养殖规模逐年扩大,畜禽存栏量大幅增加,尤其是肉食鸡产业渐具规模,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为我市现代畜牧业加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与新时期畜牧业发展要求相比,我市畜牧产业存在养殖场数量多、规模小,人畜混杂,选址不当,污染环境等问题,严重了制约产业层次进一步提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畜牧业由粗放管理向规范发展转变,由分散养殖向规模集中转变,全面推进我市现代畜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规范,统一标准

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方向,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工厂化、现代化的规模养殖场,对于一些相对分散、污染较重的小规模养殖场(存栏量少于10万只以下的肉食鸡养殖场)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距居民区、交通干线、其他养殖场不得少于500米,未经批准或在禁养区域建设的养殖场,要根据实际情况补办手续或限期搬迁、关停。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区的核心区域及缓冲区;

(二)城镇和农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明确职责,联合审批

进一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建设联审制度,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市国土、环保、畜牧部门联合审批。市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市畜牧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相关审批,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评审,具体由市畜牧部门牵头协调国土、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实施,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选址符合用地规划、防疫合乎要求、排污达到标准。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并附具养殖场拟建设的平面规划图和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的土地出租、转包合同,由所在地村委会报镇政府审查。

(二)所在地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政府将建设申请分别转报市畜牧、环保、国土三部门。

(三)市畜牧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申请5日内,联合环保、国土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协调意见,达成共识,按照各自职权做出审批决定。

四、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使用违禁兽药或者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完善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五)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各级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六)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

(七)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涵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五、依法监管,严肃责任

(一)对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建设养殖场的,市国土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禽畜污染物或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畜禽养殖场,市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污染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污染治理,并依法处罚、赔偿损失。

(三)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市畜牧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对染疫或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畜禽养殖场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