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乳山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乳山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
第三条 小型水库所有权不变,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水利局负责对小型水库管护进行全面监督,安监、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政府(办事处)是小型水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日常维护及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具体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管理经费,确保小型水库安全、持续发挥效能。
第四条 各镇政府(办事处)均应在辖区每座小型水库建设管理用房,逐个建立完善管护档案。应根据水库规模和功能,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小(一)型水库须配备管护人员2名、小(二)型水库须配备管护人员1名。管理场所应设置通讯设施,确保联络畅通。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值班等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进行补助。小(一)型水库每年每座补助1.2万元(包括水文信息管理运行费500元),小(二)型水库每年每座补助3000元,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水库日常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由水利局负责考核发放。对条件允许的小型水库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收入用于小型水库管护。
小型水库对外承包、租赁的,一次性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部分已承包暂未到期的水库,由承包人履行水库专职管护义务。
第六条 小型水库对外承包、租赁后,承包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服从抗旱防汛、工程建设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水库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水库安全运行、设施维护、库区用水及库区专用道路管理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定期清理水库内垃圾和漂浮物,清除大坝表面的树木、灌木以及高度在20厘米以上的杂草,保持水库整洁;
(三)负责检查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否影响水库安全和整体环境的违章设施,如架设电杆、违章建设、采挖砂石等,一经发现应立即阻止并逐级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巡查管理的重点:水库大坝上游水面附近区域,上、下游坝面,坝脚(含反滤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等。
巡查管理的范围:水库大坝的坝体、坝脚、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影响大坝安全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九条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每年汛前,各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确保度汛安全。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需占用水库设施和供水水源的,须报经市水利局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毁坏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毁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利局会同国土资源局按下列标准划定:
工程管理范围: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挡水、泄水、引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50米。
工程保护范围:库区设计洪水位至校核洪水位之间的库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200米;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