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上市基本条件,拟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企业上市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推进工作,制定企业上市推进规划,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引进专业辅导机构,建立与证监、证券、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并争取指导和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补助、奖励,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以及聘请专业辅导机构或人员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建社会化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和激励拟上市企业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五)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
(六)已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报请市政府与企业就政策、措施和时限等内容签订双向承诺书。
第七条 签订承诺书的拟上市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改制及申报过程中,因按上市规范要求对利润、税收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市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二)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变更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车船等所有权,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减免税、财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四)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并享受《乳山市鼓励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乳发〔2010〕27号)所列政策。
(五)政府预算安排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向上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过桥续贷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优先支持。
(六)市政府区分情况,给予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其中,拟上市融资额低于5亿元的补助30万元,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补助40万元;对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补助10万元。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所形成的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企业创新发展和上市推进工作。企业因自身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实现上市,须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所获扶持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企业上市融资规模和方式的不同,对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一)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融资额低于5亿元的,奖励高管人员30万元;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奖励高管人员40万元。
(二)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低于5亿元的,奖励高管人员10万元;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三)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奖励高管人员10万元。
本条所称融资额,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再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等费用后,实际投入本市的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融资额按照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扶持、补助和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取消其政策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缴其所获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