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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0〕86号
  • 发布日期:2020-12-11 20:34:38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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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的《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为进一步抓好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体系,多渠道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2010年度市政府确定对10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购房进行货币补贴。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主要补助对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强化监管,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申请资格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含)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8000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乳山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将私有房产转移他人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三、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居委会的须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办理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并领取《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结婚(离婚)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知其限期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符合初审条件的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复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要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受理机关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符合复审条件的名单。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确定补贴对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并做好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排序,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无投诉的,或者虽有投诉但经查证投诉理由不成立的,排序在前100位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放弃或被举报查实等原因被取消补贴资格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顺延。

已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后放弃或被取消补贴资格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再顺延。

(六)选购住房

补贴对象在市区内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限定在90平方米(含)以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补贴对象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住房的,取消其货币补贴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随之取消。

(七)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5万元/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四、交易机制

补贴对象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按办证时间计算不满8年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购房补贴;满8年、不满9年上市交易的,按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每增加一年递减20%;满12年上市交易的,不再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未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6651927(市监察局)、665622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视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