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咨询机构
2.4现场指挥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4.2险情信息报告和通报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5.1海上遇险报警
5.2 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5.5 分级响应
5.6 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5.7 现场指挥行动
5.8 海上医疗援助
5.9 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搜救行动总结和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
8.5 发布实施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设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等。
(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发生在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3)发生在上述区域以外、但可能对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4)本预案还适用于乳山市沿海水域防热带气旋工作。
(5)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乳山市政府对全市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级负责:各单位根据职责,分级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遇险船舶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搜救中心支援。
属地为主:各沿海镇政府负责组织本地搜救行动,就近协调力量,提高搜救应急行动的快速反应能力。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体系、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在乳山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乳山海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口岸办、港航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边防大队、卫生局、民政局、外事办、气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和各沿海镇政府负责人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本市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防冻破冰和防船舶污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本市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召开本市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乳山市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8)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乳山市政府和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搜救中心下设6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乳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后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2)海上交通运输事故搜救组(以下简称:“商船搜救组”):由乳山海事处牵头,会同乳山市港航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对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遇险救助。昼夜值班电话:0631-6761204,12395,传真:0631-6761204。
(3)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搜救组(以下简称“渔船搜救组”):由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对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船舶遇险进行救助。昼夜值班电话:0631-6651473,传真:0631-6662966。
(4)医疗救护组:由乳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根据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派医疗救助队伍随船出海救助。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管委)牵头,负责救助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并妥善安置被救人员。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管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2.1.3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相应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各沿海镇政府(管委):统一领导本区域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区域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乳山海事处:负责24小时值守值班电话、商船VHF16通用频道,组织交通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对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遇险实施搜救。组织各港口及沿海水域内航行的过往商船参与救助。根据救助需要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承担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值守海上110报警电话,将收到的海上渔船人员遇险信息,及时转报渔船搜救组;维护海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实施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4)市民政局: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海上遇难人员尸体火化,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
(5)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市港航局:负责督促沿海各港口所属港作船、公务船等应急反应制度的组织落实。组织各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对搜救行动提供交通便利和支持。按照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系统船舶参与救助。
(7)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4小时值守渔船遇险报警频道,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对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遇险船舶实施救助;负责组织在港停泊及在沿海水域作业的渔船参与救助。提供海洋水文资料;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按照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救助。
(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9)市环保局: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10)市外事办: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1)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各联检单位事宜。
(12)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证海上遇险报警电话,搜救中心办公室与搜救中心领导、搜救中心办公室与各搜救成员单位之间搜救值班、指挥专线联系畅通,协助追查恶意报警电话。负责提供遇险船舶、人员移动手机无线定位信息,建立健全海上预警信息发送工作流程。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乳山附近海域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和每天的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及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各搜救小组办公室及搜救各有关单位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咨询服务;根据搜救中心要求,及时提供局部水域气象、海况信息。
(14)市边防大队:负责值守海上110报警电话,将收到的海上人员遇险信息,及时转报相应搜救组。按照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积极参与其他救助。
(15)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乳山海事处,负责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业务、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乳山海事处处长担任。
2.2.2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乳山市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乳山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承担乳山市行政辖区内沿海海域海上险情和事故报警的值班工作,确保值班电话和海上遇险通信24小时值守;负责组织协调乳山市行政区内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
(3)提出修订和完善《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初步方案;
(4)根据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收集、处理传递各类搜救信息,完成应急行动的总结报告、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事发现场各类救助力量;
(5)负责乳山市海上搜救日常演练活动的组织工作;
(6)负责跟踪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向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交分析报告或安全管理建议;
(7)负责编制乳山市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报告,对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8)筹备和承办乳山市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9)完成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10)配合搜救中心做好海事预防和海上安全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海上安全和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乳山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会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
(1)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协调、指挥;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各沿海镇政府 | 乳山海事处 | 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 乳山市港航局 | 乳山市公安局 | 乳山市民政局 | 乳山市财政局 | 乳山市卫生局 | 乳山市环保局 | 乳山市外事办 | 乳山市口岸办 | 乳山市气象局 | 乳山市边防大队 | 乳山市安监局 | 联通乳山分公司 | 移动乳山分公司 | 电信乳山分公司 |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做出相应判断,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防止海上险情和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准备。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热带和温带气旋、冷空气造成的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包括可能诱发风暴潮在内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海渔部门: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国内相关机构、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通报的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能见度不足500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热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e.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海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转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发布的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行业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
3.1.3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和工作机制,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实现资源共享。
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 (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商船和渔船搜救小组应将核实、分析评估后的海上险情信息按照险情报告的有关规定报搜救中心办公室;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4.2.1 报送程序和要求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乳山市政府和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2.2 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根据险情和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船舶报告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6)目击者或知情者;
(7)其他接获报警的部门;
(8)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2 发送、接收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3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2 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5.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 其他途径。
5.2.2 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请海上搜救咨询机构协助。
5.2.3险情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威海市搜救中心报告;
(3)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1)乳山市搜救中心在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助时,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乳山市搜救中心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可指定现场指挥;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海上险情应急救助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突发事件响应分为四级,按照县(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应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行动。
5.5.2省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或虽未达到上述等级,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或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省级响应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5.3市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以下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省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但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5.5.4 县(市)级响应
(1) 当发生Ⅳ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县(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县(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市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2) 当发生Ⅲ级海上突发事件,但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县(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3)县(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当地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5.6.1 险情确认后,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6.2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6.3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辖区海上搜救力量;
(2)必要时,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6.4搜救中心应及时将搜救信息传达给救助力量,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6.5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1)执行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按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随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4)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2)必要时,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请求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威海市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由医疗机构对救援行动进行指导。
(3)本市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上级协调其他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5.10.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5.10.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可以终止搜救行动的其他情况。
5.11.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上报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3.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在申请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后,向社会发布特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正确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发布信息;
(3)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4)市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搜救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主要媒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3.2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1)伤员的处置:乳山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的安置:乳山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乳山市外事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
(3)死亡人员的处置:乳山市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乳山市外事办协助处置。
6.2 搜救行动总结和评估
(1) 搜救行动总结和效果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原则;
(2)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行动的经验总结和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3)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评估报告,报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4)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联通、移动、电信乳山分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为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备能够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应急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1.2 分级联系方式
海上搜救中心应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适应搜救要求的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各级搜救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2)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搜救中心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3.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搜救中心负责对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练或桌面推演,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或乳山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与备案
(1)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乳山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乳山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送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订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更新;
8.2.2 评审、修订与更新
(1)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人员以及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予以必要的修订;
(2)搜救中心发现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3)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4)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5)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订,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搜救中心报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按各级搜救中心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搜救中心报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乳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5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