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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1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1〕12号
  • 发布日期:2020-12-11 21:10:43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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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1年度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的《2011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本年度市政府将对15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租房进行货币补贴。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每一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工作内容

今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时进行,最终确定150户补贴对象。

三、申请资格

(一)新增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三年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2010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8500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乳山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二)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2010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8500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市区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列入申请范围。

四、审批发放补贴的工作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领取《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申请复核的领取《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复核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二)报名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在5日内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复审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复审后准予受理的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有关人员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对申请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六)排序公示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分新增与复核两类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与新增加的补贴户排序在前150位的予以登记(复核合格的补贴户排位优先)。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放弃或被举报查实等原因取消补贴资格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排序向下顺延递补。

已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后放弃或被取消补贴资格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再顺延递补。

(八)租赁住房

补贴对象在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后30日内,在市区内自主租赁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住房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九)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凭身份证、《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租房补贴。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每户320元/月计算。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五、监督机制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本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6651927(市监察局)、665622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