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市财政列支。
第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
第四条 鼓励争创A级旅行社,凡被评定为3A级旅行社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一个等级加奖3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争创星级饭店,对新评的三星级饭店奖励1万元,每增加1星加奖3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争创国家A级景区,凡被评定为3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4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5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争创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对授予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购物商店建设,对新建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奖励10万元,每增加营业面积500平方米加奖10万元;对生产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进驻旅游景区购物商店设立商铺且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万元;鼓励旅游购物商店创牌升级,凡被评定为省级铜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2万元,被评定为省级银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省级金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积极发展“渔家乐”、“农家乐”民俗旅游项目,对年度内发展标准化“渔家乐”、“农家乐”接待户达到20户的村奖励5万元,30户的村奖励10万元,40户以上的村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