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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1〕15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08:42:40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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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市财政列支。

第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

第四条  鼓励争创A级旅行社,凡被评定为3A级旅行社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一个等级加奖3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争创星级饭店,对新评的三星级饭店奖励1万元,每增加1星加奖3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争创国家A级景区,凡被评定为3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4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5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争创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对授予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购物商店建设,对新建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奖励10万元,每增加营业面积500平方米加奖10万元;对生产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进驻旅游景区购物商店设立商铺且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万元;鼓励旅游购物商店创牌升级,凡被评定为省级铜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2万元,被评定为省级银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省级金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积极发展“渔家乐”、“农家乐”民俗旅游项目,对年度内发展标准化“渔家乐”、“农家乐”接待户达到20户的村奖励5万元,30户的村奖励10万元,40户以上的村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