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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乳政发〔2011〕16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08:44:57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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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乳政发〔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开展新农保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个人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级政府根据省、市规定和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资)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两部分,一是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二是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1、缴费补贴。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威海市财政负担2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市、县二级财政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中央、省政府补贴22元,市政府补贴6.6元,县级政府补贴26.4元。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县级政府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市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储存额计息一次。

五、养老金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自愿缴费,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缴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其中2009年底前的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计发系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在计算养老金标准时,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金待遇调整。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参保人亡故,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六、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养老金前应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已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已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执行的,可同时参加新农保。

(四)参加新农保人员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本息全额转移,转移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保障。

(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四)市、镇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农保基金征收奖励制度。

(五)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业务队伍。在对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加强人力、物力配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镇级农保经办平台建设,每镇(街道)确定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工作设备,同时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至2名农保协办员,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为参保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完善新农保信息化建设管理系统。在运行好威海市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软件开发商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予以完善,保证对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为2011年度13件便民利民实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十、本方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