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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乳政发〔2011〕17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08:45:5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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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乳政发〔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威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用海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日益增多,特别是围海造田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用海管理尤其是围填海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整体规划,海岸和海域资源利用粗放,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到位,工程平面设计不尽合理等,对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海域管理、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实行最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用海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海洋经济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海域使用整体规划管理

(一)加快编制海域使用规划。以《乳山市海洋功能区划》为指导,结合《乳山市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启动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对海域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及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科学设计安排,实行集中用海、节约用海、科学用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把养殖用海及围填海规划作为全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的重点内容,并依托海域使用规划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做到养殖用海与项目用海的协调发展,争取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威海市政府审查并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要切实维护各类海洋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把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作为审查、报批项目用海的先决条件。其中,对新申请的养殖用海要求必须符合我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养殖用海批复范围控制在距岸边(海岛)4公里外,面积500亩以上,原则上要配套海产品加工厂或良种繁育场;围填海项目应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的开敞式海湾,集中用海必须与相邻陆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对确定的集中用海区域,要在规划中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严格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序开发。

三、严格用海项目审查管理

(一)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用海核准(备案)制度。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应依法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海域进行预审,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市海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备案)或转报,同时市海洋主管部门在没有得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意见前,不得报批海域,防止发生海域获批、项目落空现象。

(二)严把项目用海初审关。市海洋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用海申请后,会同有关镇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采取媒体公示和现场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用海公示,对项目用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凡用海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项目选址位于海洋生物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或破坏沙滩、礁石、岛屿资源,或对海洋环境和景观造成较大影响,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超过实际需求的项目,应责令其调整,符合规定后方可受理。要采取建立用海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用海项目的初审把关。市海洋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每一宗用海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再逐级上报审批。

(三)优化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围填海项目单位在提出用海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方案和工程效果图。平面设计应坚持保护自然岸线,控制人工岸线,限制顺岸平推式填海,鼓励建设离岸人工岛群,保证水循环。凡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造成岸线和海域资源浪费的平面设计方案,海域使用申请单位应调整设计方案。

(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管理。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围填海项目单位必须选定业务水平高、信誉好的资质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市海洋主管部门要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资质单位的从业行为,督促其按规定做好现场勘验、外业调查、水动力数值模拟等工作。要建立资质单位论证质量跟踪评估制度,凡资质单位工作不严谨,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制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限制其进入我市海洋技术服务市场。

四、加强对围填海等海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

(一)落实围填海工程等海洋工程施工报告备案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应制定围填海工程施工方案、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并报市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向围填海项目单位说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 

(二)严格海域动态监测与跟踪监管制度。海洋工程项目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由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承担海洋工程项目跟踪监测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跟踪监测方案,报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与建设单位签署委托合同。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阶段性跟踪监测报告依规报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各时段跟踪监测报告、综合评价报告和监测原始数据将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市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围填海的动态监测与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进行围填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海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海洋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环保验收和用海情况验收两个方面,项目单位向审核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时,同时提交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报告等材料。市海洋主管部门结合动态监视监测与跟踪监管情况进行审查,凡有违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或已由海监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应提请审批机关延缓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及案件审结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五、进一步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沟通配合,切实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海域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推进用海方式从分散粗放向集中集约转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发展海水养殖、引进用海项目前,要组织用海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报批海域使用权;未通过市政府海域使用审查的,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不得与之签订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或开发协议。市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用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用海选址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预审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保证科学、合理的用海需求。海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海洋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岸线的日常巡查,强化责任落实,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围填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查处。对在海域使用审查、论证、报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海域使用符合规划、合乎规定、科学有序。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