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1〕26号
各沿海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资源养护管理,切实做好2011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的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四)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五)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使用。
二、切实加大监督与查处力度
今年农业部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农业部通告〔2011〕1号),我市休渔渔船增多,管理难度加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认真落实渔船按时收港集中制度和离岗报告制度,加强对大马力渔船、重点渔港码头、异地靠港渔船、跨海区作业渔船、涉外作业渔船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完善伏季休渔海陆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海渔、公安边防、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增强执法合力。其中,海上监督检查由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实行“海查陆处”管理模式,所有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陆地监督检查由工商、公安边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重点加强对渔船、港口、水产品批发和集贸市场、经营单位的幼鱼比例检查。
三、积极做好增殖放流工作
海渔部门在充分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有利时机,积极协调做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要加大重点渔业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的保护力度,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检测和幼鱼资源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保护重点渔业资源品种,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沿海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认真执行伏季休渔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层层抓好落实。要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伏季休渔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参入,使伏季休渔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为伏季休渔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切实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好防火、防风、防碰撞、防盗等各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妥善解决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问题,积极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搞好渔民生产技能的学习与培训,维护好渔区社会稳定。
附件: 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温训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英奇(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 隋浩杰(海阳所镇镇长)
孙福东(白沙滩镇镇长)
毕建武(徐家镇镇长)
马长江(南黄镇镇长)
宋 英(乳山寨镇镇长)
李 栋(乳山口镇镇长)
周炳发(市工商局副局长)
丁兴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国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杭光远(市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
于福庆(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杜 晨(乳山渔港监督监督长)
矫 东(市海监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于福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