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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1〕37号(废止)
  • 发布日期:2020-12-13 09:03:1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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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1〕37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物价局、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统计局

(2011年8月22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改善民生条件,促进社会和谐。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确定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依据

以国家统计局文登调查队公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四、启动条件和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

以季度为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下一季度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费之和×(上季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指数—100%)。

以年度为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动低保标准与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幅增长,具体标准为:挂钩联动城乡低保标准=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指数。

2、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办法执行。

3、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城乡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发给,并与国家和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政策搞好衔接。

4、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要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61号)的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调整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五、联动机制的资金保障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衔接,物价部门要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头负责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