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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乳政发〔2011〕35号(废止)
  • 发布日期:2020-12-13 09:11:2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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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乳政发〔2011〕35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调动镇级(含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下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理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事权、匹配财力。围绕促进镇级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界定镇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以事权合理匹配财力,做到镇事镇办、镇财镇用。

(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镇(区)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上解、补贴基数。

(三)倾斜镇级、激励发展。全面、真实反映各镇(区)税收收入总量,实行实奖,提高镇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对镇级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

1、收入范围。各镇(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25%,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全部划归所属镇(区)。

具体范围以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确认的2010年镇级分企业、分税种情况为准。

市属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税费收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契税、耕地占用税全部划归市直。

2、支出范围。区域内党政机关和义务教育等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区域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遗属、优抚对象等镇级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中央、省、威海市出台的镇级范围内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计生、民兵训练经费、道路建设和维护费用等方面的政策性配套支出。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以2010年度实际入库数作为镇级财政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按2011年12月份市人社部门确认的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核定,除政策性增支因素外,不调整基数。按“因素法”核定:

(1)人员经费支出:按2011年12月份编内财政实际供给人数和标准计算核定。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医疗金(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7000元核定),退职费(含教育),遗属补助费(含教育),取暖费(按在编在职、离退休人数每人每年1100元核定),降温费(按在编在职、离休人数每人每年12元核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医疗金(按每人每年5000元核定),军队移交地方人员住房补贴,年度考核奖,农村优待金等。

(2)公用经费支出:按2011年12月份在编在职人数核定。其中,公务费定额为每人每年3500元,行政性专项经费定额为每人每年11500元。

(3)发展支出: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按照收入基数扣除支出基数后20%确定,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冯家镇、夏村镇、城区街道按照收入基数扣除支出基数后10%确定。

(4)镇级教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政策性配套支出按2011年底结算数额核定。

3、体制上解、体制补贴。

(1)上解基数的确定: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冯家镇、夏村镇、城区街道、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按差额确定上解基数,逐年递增。

递增比例:按照不低于镇级增收部分的50%留归镇级确定。银滩旅游度假区5%,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10%,夏村镇、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冯家镇8%。

(2)补贴基数的确定:大孤山镇、南黄镇、下初镇、午极镇、育黎镇、崖子镇、诸往镇、乳山寨镇,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按差额确定补贴基数,逐年递减。

递减比例:按照镇级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大孤山镇13%,南黄镇、下初镇10%,午极镇、育黎镇、崖子镇、诸往镇、乳山寨镇5%。

(3)乳山口镇: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相当,自求平衡。

(三)收支挂钩

对镇级财政收入实行按月考核,按完成情况拨付调度资金。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镇级原有的债权、债务仍归镇级。

2、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乳政发〔2008〕8号文件执行。

3、土地收益继续按乳政发〔2009〕24号文件执行。

4、招商引资项目继续按乳发〔2010〕27号文件“最终形成的工商税收按落户园区、引进单位3:7的比例分成”的规定执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单独结算。

5、体制理顺后,镇级教师工资和各种保险由市财政代发和代缴,其他人员工资和各种保险由镇级发放和缴纳。

6、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由于管理体制不同,对个别专项支出专题议定。

7、上级如有政策变动,按上级政策调整。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