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乳山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推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审核,报市政府认定后年底兑现。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对在建或新建旅游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年度内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奖励5万元、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2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3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现当年开放营业的加奖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争创山东省A级旅行社,对年度内新评定为3A级旅行社的奖励1万元、4A级旅行社奖励4万元、5A级旅行社奖励7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争创星级饭店,对年度内新评定为三星级饭店的奖励3万元、四星级饭店奖励10万元、五星级饭店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争创国家A级景区,对年度内新评定为3A级景区的奖励5万元、4A级景区奖励15万元、5A级景区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争创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年度内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5万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30万元。鼓励争创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对年度内新评定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万元、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购物商店创牌升级,对年度内新评定为省级铜牌旅游购物商店的奖励2万元、省级银牌旅游购物商店奖励5万元、省级金牌旅游购物商店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村、个体业户发展“渔家乐”、“农家乐”和农业观光生态园等旅游项目,对年度内发展标准化“渔家乐”、“农家乐”接待户达到20户以上的村奖励5万元、30户以上奖励10万元、40户以上奖励20万元;对年度内营业的具有休闲、观光、住宿、餐饮等旅游功能的农业观光生态园,一次性餐饮或住宿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200人以上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奖励组织一定规模外地游客来乳旅游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对年度内组织1000人次以上过夜游客,且在我市游览2个以上景区或者游览1个景区并在指定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旅行社每人奖励3元、2000人次以上每人奖励5元、3000人次以上每人奖励10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