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重点企业:
《乳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乳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山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企业可建立自己的首席技师选拔制度。
第四条 市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2年。管理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会、商务局等部门组成的乳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乳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市内同行业拔尖水平。近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等称号,或我市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众多且成为企业技能骨干、技术能手,在市地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一般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发明创造的、有专利技术成果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推荐申报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填写《乳山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发给市政府津贴6000元,奖金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同时获威海市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纳入乳山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将适时组织市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六条 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