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乳山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转贷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1亿元企业转贷基金,用于帮助贷款即将到期经努力筹集仍难按时偿还的本市企业还旧贷新,防止因资金链条断裂影响企业发展。
第三条 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誉和纳税信用良好,已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
(六)经过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出具符合续贷条件的证明。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转贷基金:
(一)市政府确定的30家重点企业和20家成长型企业;
(二)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拥有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
(四)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
(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
(六)上年度出口创汇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申请转贷基金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转贷基金申请书和申请表,包括企业近期经营状况和借款金额;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贷款银行的还款担保证明;
(四)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转贷基金每季度仅限一次,每年累计不超过四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在银行即将到期贷款总额度的80%。
转贷基金额度分三个档级:30家重点企业每次最高可扶持2000万元,20家成长型企业每次最高可扶持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次最高可扶持300万元。
企业因情况特殊,可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七条 转贷基金按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占用费,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转贷基金使用期限为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对使用转贷基金的企业建立资信管理记录和资信分档管理制度,设A、B、C、D四个档级。由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转贷基金企业的信誉实施百分考核,并确定相应档级。
使用转贷基金企业每逾期1天还款扣减1分。90分以上为A档(优秀),80分以上为B档(良好),70分以上为C档(一般),70分以下为D档(较差)。
第九条 资信记录和资信等级是企业使用转贷基金的永久记录,是市财政局评估企业信誉的重要依据,具有不可逆性。
第十条 实行批复转贷基金额度与资信等级挂钩制度。A档、B档、C档企业可分别批复申请额的100%、90%、80%,D档企业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贷款银行和使用转贷基金企业应当签订转贷基金使用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按约定向企业贷款银行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获取新的贷款,并于新贷款到账即日偿还财政借款。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在企业偿还贷款后尽快发放新贷款,并协调和监督企业及时偿还财政借款。
第十四条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转贷基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资金扶持,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对转贷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使用的转贷基金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按协议追究该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取消该金融机构开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格,并报请市政府取消该金融机构的年终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