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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2〕36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0:13:18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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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1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型社区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乳山市村庄改造暂行办法》、《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社区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使用本村(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只有使用权(采取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主导,引导农村村民到社区和市区居住,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为基本方向;

(四)农村村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不得买卖。

第四条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集中安置楼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新建平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2周岁、户口在我市行政村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没有宅基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宅的农村村民(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建设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村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为本村村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类型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乳山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全市601个行政村规划确定为六种社区类型:撤村建居型、镇驻地辐射型、中心村带动型、村企联动型、整体搬迁型、岛屿自建型。

第九条  撤村建居型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一律不再审批用于平房建设的宅基地,原则以统一建社区居民安置楼的方式予以解决住房需求,并享受旧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其交易活动适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后提交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通过初审的对象张榜公示10天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

(三)市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该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数合理划定一定面积的土地,专门用于该部分村民集中安置楼建设。村内土地不足的,由所在镇(办事处)负责统一调剂。

(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规划用地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规划部门出具住房建设用地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五)建设集中安置楼房的村庄须依据规划用地红线图,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旧村改造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按程序将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建设集中安置楼房的村庄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有审批材料及“规划两证一书”均加注“村民安置住房”字样。

(六)社区居民安置楼房竣工后,建设集中安置楼房的村庄须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社区居民集中安置楼在办理初始登记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转移登记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加注“社区居民安置住房”字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期满8年后,农村村民集中安置住房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楼房差价的10%向政府缴纳收益。

第十条  镇驻地辐射型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对于申请分散建设平房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对于申请集中建设安置楼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撤村建居型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村带动型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位于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村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镇驻地辐射型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二)位于城镇规划控制区以外的村庄,宅基地审批管理按下述规定执行:

1、申请人所在村不属于社区中心村的原则不再审批宅基地,所需宅基地由社区中心村负责提供,所用土地指标由原村村委会与社区中心村村委会调剂置换;

2、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交村民建房申请,村委会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后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3、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统一到镇政府领取《山东省镇村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并组织申请人填写;

4、《山东省镇村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经社区、镇政府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到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5、申请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6、住房建成后申请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证》等材料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现有农房办证程序办理房产登记。

第十二条  村企联动型、岛屿自建型宅基地审批管理:

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撤村建居型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超过规定审批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