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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69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0:18:10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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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乳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企业产学研合作、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奖励。

第三条  由市科技局每年根据企业年度科技创新情况提出基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章   基金奖励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奖励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乳山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当年产生实际税收贡献(新建企业除外),且拥有申请、授权、转让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转让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基金奖励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企业产学研合作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与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推进的技术水平较高、投资额较大、产业前景广阔、税收贡献较大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10—100万元奖励;

(三)对牵头与其他企业或科研院所签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进行产业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且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奖励:

(一)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项目,视项目鉴定、查新或行业内专家认定的技术水平和企业贡献情况,给予10—1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威海市内领先的奖励10万元,达到省内领先的奖励2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50万元,达到国际领先的奖励100万元;

(二)对参与制定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奖励:

(一)鼓励企业建设高端研发平台,对经威海市、山东省和国家批准建设的研发平台给予奖励。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据《乳山市鼓励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奖励。经威海市批准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奖励企业10万元;经山东省批准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奖励企业50万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企业30万元;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奖励企业20万元;经国家批准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奖励企业1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等给予奖励,其中威海市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专利及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一)对通过威海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项目,或引进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产业化效益明显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威海市级科技奖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企业5万元奖励;

(五)对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农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进行奖励。鼓励农业(海洋)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对年内引进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且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奖励基金的一律追回。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企业,两年内不得作为创新基金及其他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属同类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企业奖励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当年科技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