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76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国资局依法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适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
(四)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需要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单位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四)负责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国资局进行报告。
第五条 在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委派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中设有监事会的,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事项管理
第七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主要包括:
(一)购置房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投资;
(四)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金融投资。
第八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严格控制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严格限制非实际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九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且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应在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二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应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五日内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在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市国资局备案,充分说明原因和调整计划安排。
第三节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项目决策前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建设、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4)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
(5)相关风险分析;
(6)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
(7)项目预期归属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还应对国内整个行业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再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在主业范围内单项一次性出资或多次累计出资超过资产总额5%或者出资额度1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在乳山市以外的股权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局,市国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工作。
第四节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向市国资局申请核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下列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需报市国资局核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金融性投资项目;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主业范围内单项一次性或多次累计投资规模超过资产总额5%或者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
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国资局提报以下相关材料:
1、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项目的《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论证意见;
3、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4、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内容中应注明经报批后生效);
5、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6、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7、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8、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9、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市国资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必要时委托专家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市国资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
(三)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比重合理(一般为30%以上);
(五)投资项目突出主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控制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及产业链延伸范围以内;
(六)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合理(原则上不超过10%);
(七)投资设立新公司控制在合理的管理层级内;
(八)企业控股的实业类股权投资项目,在合资公司中的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合法合理的权利,原则上要达到实际控制人地位;
(九)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非实业类参股股权投资项目,应以投向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投资规模适度;
(十)其他。
第二十条 除需报市国资局核准的投资项目外,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其他投资项目一律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五节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在核准或备案同意实施投资项目之前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局报告:
(一)对投资额超过预算20%以上、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
(二)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情况;
(四)出现因融资计划受阻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进行,或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可能大大低于预期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当建立月报、季报分析制度,及时向市国资局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变化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三月底前报市国资局。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及其子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市国资局的业绩考核,所投资企业实现的业务收入比预测值低百分之三十、销售利润率比预测值低百分之二十的,按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一节 融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二)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四)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第二节 融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局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融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六)市国资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局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报市国资局审批:
1、单位(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超过企业资产总额5%的融资事项;
2、单位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重要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
4、其他市国资局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
(二)不在前款所述审批范围内的融资行为,由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报市国资局备案,市国资局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市国资局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反馈,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做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第三节 融资管理规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融资事项,由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对拟融资事项做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市国资局。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
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3、单位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单位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批意见
1、对于需要审批的融资事项,市国资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事项,市国资局将予以提示,要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应执行提示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局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控股子公司章程对投融资决策管理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但对重大投融资项目需事先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市国资局提报相关审核材料,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根据市国资局的审核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决策前听取出资人意见,决策中努力贯彻出资人意见,决策后及时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市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投资项目备案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码 | □□□□□□□□—□ | |||||||||||||||
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类型 | □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4、国有相对控股公司5、集体企业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7、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备案项目类别 | □ 1、固定资产投资 2、对外投资 3、金融投资 4、其他 | |||||||||||||||||
固定资产投资 | □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 金融投资 | □ 1、证券投资 2、期货投资 3、委托理财 4、其他 | |||||||||||||||
对外投资 | □ 1、新设企业 2、购并 3、合资合作 4、追加投资 5、其他 | |||||||||||||||||
项目主要 内 容 | ||||||||||||||||||
项目 主要 指标 情况 | 总投资 | 其中:货币投资 | ||||||||||||||||
实物投资 | ||||||||||||||||||
资金 来源 | 其中:单位自筹 | 总投资 按年度 分 列 | 201 年 | |||||||||||||||
国内银行贷款 | 201 年 | |||||||||||||||||
利用外资 | 201 年 | |||||||||||||||||
其他资金 | 201 年 | |||||||||||||||||
拟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201 年 | ||||||||||||||||
拟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预期投资收益率(%) | ||||||||||||||||
单位 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国资局备案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