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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77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0:21: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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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2〕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局负责具体落实,市审计局负责监督,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负责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成员及工会负责人业绩考核,由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批,报市审计局、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根据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局负责与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六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单位性质、规模及所处的行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分别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特殊企业由市国资局确定)。

1、年度利润(结余)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结余)总额。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年度利润(结余)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单位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当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基期利润(结余)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单位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单位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与去年年末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去年年末主营业务收入) -1]×100%

3、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与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其中: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期初应收账款余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上述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市国资局根据单位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章 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九条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前年度经营状况以及当前经济形势,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目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局。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第十条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负责人提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增值区间,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沟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待确定后,由市国资局负责与单位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期间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分别报市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局及时报告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经济损失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及时向市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年度考核时,由国资局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客观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三)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四)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五)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八)因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者权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二)市国资局、市审计局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市国资局、市审计局、企业主管部门。专项审计费用在单位成本中列支,自行支付。

(三)对经市国资局确认的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国资局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四)市国资局、市审计局、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结合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据此对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五)市国资局将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局反映,由市国资局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局根据确认的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办法见附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

第五章 亏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亏损单位应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分别确定考核指标。经营性亏损单位按减亏额计算相应指标;政策性亏损单位按减亏额和完成政府特定任务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市国资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方法:以考核期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与考核期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比较,取高者为基数,考核期内如遇政策性调资,不在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基本年薪的0—1倍确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1×基本年薪×(考核分数-100)÷40

如考核分数<100分,则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绩效年薪为0。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单位工资总额,计入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单位一次性从清算年份工资总额中提取,计入成本,其中9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10%根据任期审计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应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予免职或解聘,或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免职或解聘的建议。

(二)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

(三)对于单位拖欠当期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从清算年度起,暂缓兑现或按同比例扣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扣减绩效年薪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经营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获取的绩效年薪和基本年薪,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3年12月 31日。

附件: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暂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利润总额(减亏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3%,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12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分类指标项数相应分配。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原则上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二、计分上下限

根据本办法计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最高分不高于140分,最低分不低于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