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财政体制的意见
乳政发〔2013〕7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市镇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全市财政体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在保障市级和各镇区既得利益基础上,对全市收入范围、级次和项目进行理顺,实行收入共享。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财政预算体制
1、收入范围的划分
(1)市级收入范围:全市范围内涉及金融保险、信息传输、电业、石油、烟草等企业及部分驻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市级管理。
(2)镇区收入范围:
①按照属地管理的理顺原则,将原属市级管理的136家企业下划镇区管理,分别纳入下初镇、午极镇、崖子镇、诸往镇、夏村镇、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8个镇区管理,列入收入范围。
②按照城区工业园整合的要求,将原夏村镇工业园东区、大孤山镇工业园西区和经济开发区长庆工业园范围内企业纳入城区工业园管理,列入城区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
③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南黄镇、冯家镇、育黎镇、乳山寨镇和乳山口镇等镇本次没有下划企业,收入范围不变。
④各镇区原有交叉管理的企业,此次收入范围不做调整。
2、收入级次的划分
(1)市级收入项目:
①全市范围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非税收入(含教育附加)纳入市级管理。
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市级管理。
(2)镇区收入项目:
按照新的经济区划调整,在镇区区域内除纳入市级收入范围的收入项目外,其他收入项目全部纳入镇区管理。
3、市级与各镇区按理顺后口径分享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1)确定2012年为基期年。
(2)市级按照5:5比例分享各镇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3)滨海新区增量部分实行全留,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增量部分与滨海新区按照5:5比例分享,市级不参与分享。
4、对镇区实行定额上解和定额补贴
为保证市级及各镇区既得利益,对镇区实行定额上解和定额补贴。
(1)定额上解基数: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徐家镇、冯家镇、下初镇、诸往镇、夏村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滨海新区,以2012年上解数加(减)上下划收入进行确定。
(2)定额补贴基数:大孤山镇、南黄镇、午极镇、育黎镇、崖子镇、乳山寨镇、乳山口镇、经济开发区,以2012年补贴数加(减)上下划收入进行确定。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体制
1、收入级次的划分
(1)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市级管理。
(2)全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人防费纳入市级管理。
(3)原体制确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级次不变。
2、滨海新区区域内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市级与滨海新区按照5:5比例分享,滨海新区分享部分按照区、镇、村4:2:4比例分享。
(三)支出基数的确定
为保证各镇区的既得利益,支出范围不作调整。
给予滨海新区500万元支出基数(含海湾新城开发办公室支出基数),其他镇区按照2012年分得财力确定基数。
三、其他事项
(一)农村税费改革用于村级的专项资金,实行市级与各镇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二)对各镇区因收入5:5分成造成既得财力增加(减少)部分,市对镇区实行定额上解(补贴),以2012年收入核定数确定,并入定额上解和定额补贴基数。
(三)原夏村镇工业园东区、大孤山镇工业园西区和经济开发区长庆工业园划出的企业,按照2012年企业实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核定为对该镇区的专项补贴,并入定额上解和补贴基数。
(四)镇区新增企业实现的税收,实行市级与各镇区按照5:5比例分享,在此基础上,为鼓励项目向园区集中,引荐镇向园区引进项目实现的税收按照引进单位、落户园区3:7比例分享。
(五)滨海新区区域内土地出让形成的“五金”,市按50%比例返还新区;对滨海新区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五金”和土地净收益部分,实行等额返还。
(六)镇区区域内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被市政府授予奖励资金的,实行市级与镇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七)镇区区域内市级管理的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因非正常原因造成提前修建的,所需费用由市级与镇区按照5:5比例承担。
四、相关要求
(一)调整完善镇区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体制顺利运行。
(二)财政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理顺的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组织收入,办理缴库。
(三)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3年。如与乳政发〔2011〕35号文件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