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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决定
乳政发〔2013〕8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1:48:58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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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决定

乳政发〔20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威海市及下辖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9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驻乳垂直管理部门(名单附后),自2013年5月20日起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5月20日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结;5月20日后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附件:由市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部门名单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附件

由市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部门名单

乳山市公安局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乳山市农业局

乳山市林业局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乳山市卫生局

乳山市畜牧兽医局

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乳山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