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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乳政发〔2013〕10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1:50:48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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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乳政发〔201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5张以上,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各类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完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三级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信息资源的有效衔接,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运行。

二、发展规划

(一)保障型养老模式。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低保家庭的高龄、空巢、失独、失能等困难老人为保障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供养制度、购买服务制度、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弱势群体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集中供养弱势老年人群,重点抓好市社会福利中心和镇敬老院的硬件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提升,分别新增床位200张,全市公益性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400张,到2015年建成综合性示范敬老院14所,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养老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在严格兑现保障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高龄津贴、老年护理补贴和护理保险等措施,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策性养老服务年龄条件,不断提升弱势群体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居家型养老模式。加快推进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启动运行民政服务热线“12349”居家服务呼叫中心平台,注重市场化、本地化融合对接,加强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建设,构建集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化、保姆式的照料服务。城市社区,重点抓好府苑社区日间照料试点建设,通过配套完善养老服务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通过引进规范化、有实力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健身康体、配送餐饮等提供便利条件,全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进驻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依托市社会福利中心和镇敬老院,向农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饮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同时,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适度引进社会化服务机构,逐步健全完善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到2015年,市社会福利中心和14处镇敬老院全部完成服务功能拓展建设,运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三)大众型养老模式。合理规划布局,强化设置审批,采用分类扶持的办法,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档次的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5年,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00张,其中高档床位300张、中档床位400张、低档床位500张,床位总数达到2600张。

(四)养生型养老模式。采取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发展养生养老小区、医疗养生机构、休闲养生酒店等多种形式的高端养生养老项目,推进银滩普通住宅小区转型为养生养老小区,推动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养结合,抓好香港国际平远城、多福山等养生项目建设,到2015年在滨海新区发展养生养老项目3个、在城区发展1个,为打造国内外知名的“养生福地”品牌创造良好条件。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引导开发商在运营中积极引入健康养生元素,延伸产业链。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对银滩区域的住宅小区,要引导其按照高端养生养老社区标准进行改建,根据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对房间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人性化改造,积极拓展医疗护理、社区服务、餐饮保健等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社区绿化、园林景观和居住环境,打造融居家、休闲、娱乐、社交、商务、医疗于一体的高品质健康养生养老社区。

(二)保障土地供应。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经营性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十二五”期间,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留成使用的福彩公益金要重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

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改造补助。“十二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通过验收的,在省级、威海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按每张床位4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扩建及租赁用房5年(含)以上的,在省级、威海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已运营、床位数50张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在省级、威海市级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00元、600元、900元。

3、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和运营补助。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按规定享受省级补助;建筑面积达到300-500平方米、500-750平方米的,在威海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每处分别资助3万元、5万元。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补助机制。对正常经营、服务对象达到一定规模、服务质量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业务量每年在威海市补助的基础上,择优给予运行补助。  4、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完善居家养老政府补助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话费补贴的方式,提高困难居家老人的养老质量。对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为每户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不少于30小时;城镇“三无”老年人、城市低保家庭老年人和城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申请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的,其服务终端每户每月补贴10元最低话费。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废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养老队伍建设。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初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威海机械工程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到2013年,65%以上的护理人员取得初级职业资格,15%以上的护理人员取得中级职业资格;2014年,75%以上的护理人员取得初级职业资格,25%以上的护理人员取得中级职业资格;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品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八)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模式,积极研发老年服务产品、项目,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结构,并大力发展所有关联产业,全面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十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具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培训教育、供养服务等功能的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一是健全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养老福利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建立养老服务评估考核体系。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每半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建设、规范管理、优质服务、队伍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服务质量评价高的单位给予奖励,并予以优先扶持。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不断提升行业监督和服务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真正把养老服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事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抓总”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要建立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管机制,强化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预算,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养老事业发展需求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评定工作,监督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支持、引导、规范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建设,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创新模式,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国土、规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各镇(办)要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管。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市人武部,威海市以上驻乳单位。